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成立于1981年,是由浙江省妇女联合会主管,在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的具有公募资质的“5A级”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1981年成立,当时积极地为儿童少年的优生、优育、优教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推进了本省儿童少年福利事业的发展。
1993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社清办(1991)6号文件精神,经省民政厅办理注册登记,1996年省民政厅浙民社复字(1996)9号文件核准,补办登记注册。
2004年11月,为了更好适应社会发展与儿童发展的需求,基金会更名为浙江省儿童基金会。
2006年为了更进一步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与性别意识,扩大基金会的服务对象,基金会更名为浙江省妇女儿童
基金会。
多年来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做了大量工作,认真实施“春蕾女童”计划、“安康计划”、“暖秋关爱”计划等,积极为地震灾区捐款捐物等,为全省乃至全国妇女儿童送去温暖与关爱。
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理事长、法人代表是张丽萍。
建设宗旨
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促进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和平等发展,为贫困妇女儿童提供帮助,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业务范围
(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筹集资金;
(二)依法募捐或通过开展义演、义卖活动筹集资金;
(三)接受来自国内外有关方面的特殊捐赠;
(四)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
(五)为本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海外友好组织和个人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理事成员
理事长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姜贤正 都市快报社副总编
祝愉勤 静博士美业集团董事长
俞巧仙 浙江森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鲍晨 浙江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理事长、秘书长
邱哲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秘书长
理 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尹俊贤 中国狮子会浙江圆梦服务队总顾问
杨帆 杭州梧桐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晨霞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副秘书长
陆志莉 浙江省关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陈林瑾
赵洪昇 之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翁赵力 浙江青年传媒集团社长、总经理
舒萍 杭州文广集团下属杭州红星文化大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函孜 泰隆银行副行长
监 事
顾问(按姓氏笔画排序)
大北 滴水公益创始人
郭小华 工蚁坊支持中心创始人
郭然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事记
“浙江省妇女健康援助基地”成立
2008年2月,省妇联、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联合成立“浙江省妇女健康援助基地”。几年来,基地秉承“公益、关怀、援助”的宗旨,开展了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走进工厂、走进农村的健康“四走进”系列活动,组织“妇女健康直通车”服务工作,举办女性健康知识系列讲座等。据初步统计,基础已为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滨江区西兴街道、安吉县大溪村等3000多名妇女进行了包括妇科物理检查、白带常规、彩色阴道B超、电子数码阴道镜等免费健康体检、义诊服务活动。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基地工作人员深深认识到,最好的健康援助是交给人们
健康生活的知识与技能。一年来,基地分别为
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吉利汽车、浙江华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和萧山电大、警察学院、商职学院等学校的女性举办了多场性健康教育、生殖保健、卫生知识讲座,为
杭州市外来务工女性和大中专院校女生5000多让人提供了健康生活的知识与技能,特别是针对当前女大学生的生活环境及心理生理特点,就“女大学生如何做好远离妇科疾病的自我保健,如何养成科学的健康生活习惯,以及遇到私密性疾病时如何面对”等问题,为女大学生做了详尽地介绍和指导,真正实现基地以项目运作的方式为妇女送关爱、送健康、送温暖、送服务。
“浙江省儿童基金会杜邵氏助学专项基金”设立
延伸基金会的工作手臂,尝试通过项目化运作的方式。2005年,基金会设立了首个以捐赠者名义命名的“浙江省儿童基金会杜邵氏助学专项基金”,该项目为期5年,每年资助特定地区的20名贫困儿童。已经顺利帮助100名贫困儿童或完成学业或改善了学习环境,累计资金共10 万元。专项基金充分尊重转赠认得意愿,委托当地妇联实施,也缓解了基金会秘书处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压力。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愿景公益基金“设立
由
愿景娱乐和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联合发起的”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愿景公益基金“正式成立。省妇儿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副秘书长江盼盼,愿景娱乐CEO关明贺等人出席成立仪式。该基金将用于支持教育赋能、应急救援以及其他针对妇女儿童的公益服务。愿景娱乐不仅提供资金支持,接下来还将携手省妇儿基金会发起“愿景未来公益计划”,深入贵州偏远山区,通过实地走访、一对一助学等方式,将关爱与温暖传递给这些女孩,让她们在逆境中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与支持,同时也希望能够推动当地重男轻女陈旧思想的变革。
所获荣誉
基金会先后被全国妇联、浙江省人民政府等单位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中国妇女慈善奖之贡献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浙江省三八红旗集体”“第四届浙江慈善奖项目奖”“第五届浙江慈善奖工作奖”“第五届浙江慈善奖项目奖”“第六届浙江慈善奖楷模奖”“第六届浙江慈善奖项目奖”“第七届浙江慈善奖项目奖”“中国公益慈善项目大赛项目金奖”“中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等荣誉,FTI中基透明指数8年满分。
2020年9月29日,被授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称号。
2019年12月17日,登榜“界面新闻2019中国最透明慈善公益基金会TOP50”。
2021年10月,被浙江省民政厅确定并通报为“2021年度浙江省品牌社会组织”。
2022年1月,被浙江省民政厅评选为2021年度评5A级社会组织。
2022年5月,康乃馨女性健康关爱计划(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入选第七届“浙江慈善奖”提名名单。
组织章程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浙江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基金会宗旨: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核心宗旨,关爱妇女儿童疾苦,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国内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妇女联合会机关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妇女联合会。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15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有利于妇女儿童及其家庭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提高妇女儿童素质、家庭教育等培训活动;
(二)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推动妇女儿童及家庭发展等相关工作、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工作;
(三)弘扬慈善文化,奖励妇女儿童优秀人才及为妇女儿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四)组织开展针对妇女儿童及其家庭的防灾、备灾、赈灾、救灾和灾后援助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
(三)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能力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六)理事两次以上(包含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视为主动放弃理事资格,取消理事资格的决定经理事会同意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告知本人。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参加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有关活动;
(三)对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各种活动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反映妇女儿童意愿和要求,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出力。
(二)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定,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秘书长的人选;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责任。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财产及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支出;
(二)人员的薪资、福利和日常办公支出;
(三)开展基金会增值、保值投资活动支出;
(四)开展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出现特殊情况或在特定环境、条件且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时间所开展的即时的募捐和资助;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四)本基金会所管基金的投资和增值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基金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8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50%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二)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业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须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金会党组织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