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管辖是指
海事法院与
上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即确定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
(二)因海上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
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
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
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
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为了避免与
民事诉讼的规定重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管辖”中,只用了六个条文对
海事诉讼的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用
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管辖规定作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