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对
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
进口税或出口税。 为了便利纳税人,对于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其他税费,也由海关在货物进口的环节同时代征。
关税的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减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的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减税的权力。
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
完税价格”。通常情况下,
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
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
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规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