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简称“海企联”、“海企协”,是经
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团法人组织。海南省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90年4月28日。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成立于2009年12月8日, 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实现了海南企业界在一个更广泛、更新层次上的联合与凝聚。省企业家协会成立20年来,在历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海南省计划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指导下,秉承“为省政府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坚持“办负责任的协会,当负责任的企协人”的办会理念,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企业家队伍、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呼声、给政府提供可行性建议和提案,改善海南投资环境,加强信用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会员已发展到2600多个,成为我省规模最大、档次最高、最具影响力的社团之一。
发展历史
内设12个部门,设六个专业委员会和十个行业委员会。业务隶属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吴昌元同志任第一会长。
省企业家协会成立20年来,在历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海南省计划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指导下,秉承“为省政府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坚持“办负责任的协会,当负责任的企协人”的办会理念,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企业家队伍、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呼声、给政府提供可行性建议和提案,改善海南投资环境,加强信用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会员已发展到2600多个,成为我省规模最大、档次最高、最具影响力的社团之一。
2001年10月,根据“南京会议”精神,海南省企业家协会被确定为海南省维护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的唯一代表,依法参加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总工会及海企联组成的海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为维护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实质性的工作。2003年1月14日由政府批准,协会牵头成立海南省企业信用评价中心,它的成立对企业信用建设及海南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做出了贡献。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帮助众多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中小型企业走出困境,省企协组建了海南首个中小企业帮扶受理中心和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积极开展沟通政企、银企、联合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融资放贷、企业权益维护、法律咨询援助、市场开发拓展、协助申请政府救助等服务工作,利用各项政府扶持政策,及时帮助我省中小企业“过冬防寒”。
海企联连续五年开展了海南企业百强排序和编纂出版《海南省企业发展报告》;组织了五届海南省优秀企业和功勋、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坚持举办重大节日庆典联谊活动,增进企业间、企业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和专家报告会,提高企业家素质;建立覆盖全省的企联网站和编辑出版《海南企业家》报,为会员提供信息及合作平台等,都创立了自己的独特服务品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有效地激励了我省企业家队伍的成长,赢得了广大企业、企业家的充分信赖。
海企联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荣获国家民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和海南省民政厅授予的“海南省先进社会组织”、“海南省先进民间组织”,及海南省社科联授予的“海南省先进学会”等荣誉称号。
今天的海企联,群星荟萃,既有管理方面的精英,又有大批朝气蓬勃的后起之秀。忆往昔,二十年的不懈努力,二十年的求索进取,海南省企业家协会为我省的社团组织建设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展未来,我们将继往开来,与时俱进,迎来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为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海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组织机构
办公室
职能:综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主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制订协会年、月度工作计划和年月度总结;负责协会人事、劳动工作管理;负责协会印鉴、公文、档案资料及后勤管理;负责来信来访处理和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等业务往来工作管理;负责会员登记、颁证、归档和会员名单管理工作;协会其它整体工作管理。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职能: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调研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向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设;受理中小企业投诉,千方百计协助处理;负责组织各种针对性的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促进中小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拓宽中小企业投融资渠道;负责与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及相关机构的联络、沟通与合作。负责中小企业工委的日常工作及协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雇主工作部
职能:负责各市县雇主组织机构的组建和雇主工作业务的指导;负责本会雇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本会维权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本会参加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并参与劳动仲裁工作;承接或召集会员单位参与省人大、省政府委托的法律法规草案修改工作,并把修改意见做书面汇报;收集企业和企业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单位、有关领导转达;全力做好企业和企业家的维权工作;为会员单位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有偿承接企业的涉法委托。负责本会的各项涉法事务。负责与中企联雇主工作部等对口部门的联系,并负责对口业务的办理。
研究策划部
职能:1、负责本省企业科学发展和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研究工作,及本会发展方向的研究工作。 2、利用客座研究员专家研究团队,为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和智力服务。3、负责海南企业100强排序及年度海南省企业发展报告编辑出版工作;4、负责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评选与表彰工作及其它相关活动的策划工作;5、收集国内外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成果,结合本省实际开展推广活动,并组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6、负责与中企联研究部、咨询中心等对口单位的联系并负责对口业务的办理。
外联部
职能:负责本会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的联络,开展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负责组织国内外考察、学习、观光和商务活动;与国(境)外5—10个相关机构建立相对固定的交流合作关系。负责接待国内外来访考察团,开拓广泛的业务协作渠道;负责与中企联外联部培训中心和省外办、台办等相关单位的联系,负责对口业务的办理;负责开展以自办班、联办班或代培等各种形式的职业素质培训班。
培训部(职经办)
职能: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和认证工作;负责与中企联职业经理人认证办、省行政学院等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协作;负责其它专业性技术素质培训业务工作;做好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项目信息部
职能: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登记、分析管理工作;负责有偿中介服务项目的实施;负责组织会员企业及各单位各地方的信息交流活动;负责协调本会下属公司机构的工作
会员发展部
职能: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登记、分析管理工作;负责有偿中介服务项目的实施;负责组织会员企业及各单位各地方的信息交流活动;负责协调本会下属公司机构的工作
《海南企业家》报
职能:编辑出版《海南企业家》报;定期发布本会的主要工作动态信息;负责本会在该报的各项宣传;发布会员单位的信息,承揽报纸宣传业务;负责与省委宣传部新闻办、省文体厅报刊处和各新闻单位的联络;反映会员及会员企业的呼声,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现代管理培训工程
职能:制定海南省现代管理领域培训的具体实施规划和任务计划;向
中国企业联合会工程办公室推荐现代管理领域“653工程”教学基地;协助中国企业联合会工程办公室指导、管理教学基地;参与相关教师的推选、资格认定、培训及考评工作;参与协助组织招员、培训及相关工作,并对教学基地的施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教学质量;按照要求,组织推荐优秀教学基地、优秀教师、优秀组织工作者等工作;参加中国企业联合会工程办公室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相关部门的专门会议或相关活动;及时总结并向中国企业联合会工程办公室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相关部门定期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
国际培训部
职能:国际培训部负责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培训以及移民留学合作项目,同时针对海南的酒店行业开展酒店管理和外语培训项目。近期针对海南企业家的需求推出马耳他永久居留权办理服务。
雇主工作委员会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雇主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大特区雇主组织工作的运行管理机制及内在规律;
2、积极参与由政府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运用调解仲裁的方式,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各种问题,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3、加强与国内外社团、国内外雇主组织的联系与交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接受国外社团、企业的邀请选派会员出国进行经济考察、学术研讨、雇主工作交流。
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有关雇主组织工作的会议精神,负责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有关雇主组织工作的执行情况;
2、负责制订雇主组织工作的工作计划,讨论各种议案,确定内部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员设置方案;
3、负责参与我国《集体谈判规则》、《劳动合同法》、《就业保障法》等有关劳动立法的法规草案的修改和征询意见工作;
4、负责安排参加
国际劳工组织的各种会议。代表雇主一方参加处理劳资关系中的各种纠纷;
5、负责举办各种有关雇主组织工作的培训班.、讲习班和专题讲座,总结推广经验。负责发布有关信息;
6、负责与政府劳动部门、工会加强联系,理顺关系,广泛地开展合作与交流,促进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7、负责向中企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等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和工作请示。
女企业家工作委员会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主要工作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小政府大社会的运行管理机制及内在规律,探讨在特区企业、女企业家的工作思路,为海南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也谋献策并作实践性探索;
2、配合省妇联等有关妇女组织,围绕女企业家所思、所想、所需开展工作,积极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反映女企业家的呼声,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3、积极带领女企业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养企业精神,注重女企业家文化研究;
4、反映情况,申张正义,维护女企业家合法权益。
二、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有关决定、决议,讨论女企业家各种议案及主要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员设置方案;
2、负责同全国女企业家组织的横向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女企业家各类经济、文化、物资、信息交流活动,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召开各类联谊会、与企业有关的发布会、评审评选会及举办各种形式的女企业家讲习班、培训班和专题讲座;
3、提高女企业家素质,负责培养女企业家队伍,评选奖励女企业家中的先进代表人物;积极主动在女企业家中挑选优秀人才,推荐到各级有关部门任职或挂职锻炼;
4、负责配合雇主工作委员会做好女企业家队伍中的雇主组织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 HAINAN PROVINCE ENTERPRISE CONFEDERATON 、 HAINAN PROVINCE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 HAINANEC 、 HAINAN EDA ,简称为海南省企联企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在海南省的企业和有关经济、科研及相关团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团结全省广大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培养和造就职业化企业家队伍,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的发展。
第四条 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章程,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运作。业务主管单位是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团登记机关为
海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组织会员探讨企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改革与发展的有关问题,推进企业各项改革,完善企业机制,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 开展调查研究,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参与制订有关经济和企业类的法律法规。
(三) 受政府委托,综合协调有关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努力做好与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三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研究、分析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通报、交流企业、行业协会劳动关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对带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参与全国雇主组织和
国际劳工组织活动。
(四) 加强咨询、培训工作,推进企业与企业家素质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加快企业管理现代化和技术进步进程,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五) 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科学管理成果,组织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六)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经济方针、政策,搜集、整理、编辑出版有关经济、技术和企业先进人物类出版物,宣传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向企业提供信息和资料。
(七) 组织推动企业和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 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特邀会员、名誉会员。吸收接纳经济类社团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 ) 在本团体业务(行业、科学)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企业内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为正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缴纳会费(特邀、名誉会员、特批行政人员免缴会费);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四 )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 三 ) 获得本团体书刊资料和部分文件;
( 四 ) 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类服务;
( 五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六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三 ) 主动热情的协助本团体开展工作;
( 四 ) 按规定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 五 ) 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士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 一 )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三 ) 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 四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五 )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二 )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第一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检查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筹备召开监事会会议;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监事会执行主席、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实行“额定职数,缺员递补”的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第一会长、监事会常务主席、执行会长、监事会执行主席、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以上领导人还必须:
①是本团体的突出代表人物,在企业界和社会上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影响力,有较高的综合领导素质和能力,企业经营效益较好。
②所经营的企业或机构有较大规模:国有或上市公司年营业额 3 亿元以上(人民币),年纳税总额 3 千万元以上(人民币),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民营企业年营业额 2 亿元以上(人民币),年纳税总额 1 千万元以上(人民币),从业人员 500 人以上;其它事业型机构的领导人,主要是行业带头人。
③热爱本团体,关心本团体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种活动、会议,对国家和社会贡献较大者。
( 三 ) 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第一会长、监事会常务主席、执行会长、监事会执行主席、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第一会长、监事会常务主席、执行会长、监事会执行主席、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专职,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第一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监事会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三)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二)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 ,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凡是投资人民币 200 万以上的项目,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交秘书处执行。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