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联合会(简称中国企联)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民政部
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
社会团体,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管的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发展历史
中国企业联合会(原
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核准注册的全国性社团
法人组织(中文简称:中国企联)。
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79年3月;中国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3 月;1999年4 月24日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更名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联是以企业、企业家(企业
经营管理者)为主体,有专家、学者、
新闻工作者参加的,为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全国性
群众团体。中国企协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为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研究成果等项
智力服务,
出版管理书籍、报刊,开展国际交流,以推进
企业管理现代化和
生产技术现代化,探索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企业管理体系为各项工作的总目标。
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前身为1979年3月成立的中国企业管理协会。1999年4月24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家经贸委审批,国家民政部核准,更名为中国企业联合会。组建中国企业联合会主要发起单位有: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中国企联每年开展的重要活动有:
全国企业家活动日,与
世界经济论坛联合举办的中国企业高峰会,承办全国企业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评审发布中国企业新纪录和中国企业十大新闻等。
指导思想
中国企联以邓小平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按照江泽民同志“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的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
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社会各界,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
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
企业竞争力,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等开展各项活动,并为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家而努力。
会员分布
已有机械、轻工、纺织、商业、电子、铁道、交通、煤炭、对外经贸合作、石油、石化、化工、电力、钢铁、航空、航天、建材、有色金属等36个全国性企业团体,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北、广东、四川、
内蒙古、广西、新疆、
西藏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大连、武汉、深圳等 260个
工业城市(地区)企业和企业家团体成为中国企联团体会员。中国企联拥有
直属企业会员近3000家,联系会员企业43.6万家,已经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体系。
组织机构
中国企联工作机构有:党委(纪委、工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研究部、管理现代化办公室、国际联络部、雇主工作部、会员工作部、咨询
服务中心、中国企业管理培训中心暨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中心、中国企业联合会
信息工作部(中企联合网)、
企业管理出版社、
中国企业报社、
后勤服务中心、中国企业联合会跨国经营研究所、企业
管理科学基金会。设有二级专业委员会:管理现代化工作委员会、古代
管理思想学术委员会、
管理咨询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企业管理宣传工作委员会、维护企业和企业家
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信息工作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工商委员会、
企业技术进步委员会。
职能概述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参加会议的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团体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本会设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经理事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职权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聘请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
五、推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理事长;
六、推选理事会理事;
七、修改章程;
八、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确定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五、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常务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四、向理事会或者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六、协商增补或者调整常务理事;
七、增补或调整理事。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荣誉理事的条件原则上适用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
九、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其他职权部门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者经理事长委托由执行副会长主持。
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理事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职责:研究本会发展中的
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可先行决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再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研究决定理事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理事长和理事长办公会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
理事长办公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者经理事长委托由执行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办公会的职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重要
机构设置、调整和重要人事任免的议案;提出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事项的议案;核准申请入会会员;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理事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者理事长担任。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理事成员
中国企联是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聘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
经济界、企业界德高望众的老领导朱鎔基、田纪云、黄菊、王忠禹、邓力群担任顾问,薄一波、袁宝华担任名誉会长,全国政协副主席陈锦华同志任会长,
张彦宁同志任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一大批国内著名的企业家分别担任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中国企联是中国企业界最具
代表性的社团组织,也是唯一代表中国雇主组织参加世界劳工大会的社团组织。
现任领导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王忠禹
中国企联党委委员、常务副理事长:史向辉
部门设置
党委(纪委、工会)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是中国企业联合会党委、纪委的办事机构,赋有党务、纪检和
行政监察的职能。党办主要负责完成本会党的组织建设、政治教育、
廉洁自律、群众来访、案件查处及精神文明建设等项工作;按照党委的工作安排,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做好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政治保证和监督作用的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办公室
可行性论证、方案制订及工作协调;安排接待重要领导人和组织到本会的各项活动;组织与协调本会重大活动;制订本会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本会内部各部门的业务工作;组织制订、修订本会各项行政
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负责表彰、宣传中国企业家创业事迹活动;负责文书、
档案管理和
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
主 任 于 武(兼)
副主任 邬云芳(女) 邵红亚
研究部
以研究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
企业发展、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主的智力服务机构。面向广大企业,通过
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企业发展与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新情况,为
企业沟通政策法规及
经济环境改善等建议渠道,向政府及时反映企业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有关企业的
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建议,为国家
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协调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利用雄厚、权威的专家力量与健全的研究网络,为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和智力服务,总结、宣传、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为企业提升或创造
无形资产;积极推动企业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竞争力和走向国际化;组织企业开展专题学术研究和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官、产、学、研相结合,
积极探索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
企业管理科学体系。
主 任 郝玉峰
副主任 缪 荣
雇主工作部
代表中国企联参加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参与有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指导与协调各地、各行业企联/企业家协会开展三方机制建设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和加强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签定,减少
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稳定;为各地、各行业企联/企业家协会以及企业(雇主)提供三方机制和劳动关系方面的培训、咨询等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国外有关三方机制和劳动关系方面资料并及时向各级企联/企业家协会传递信息;参与
国际雇主组织和
国际劳工组织活动,参加
国际劳工大会和国际
劳工标准与公约的修改和制订,开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往与合作。
主 任 刘 鹏(兼)
会员工作部
拟定会员发展和组织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本会
会员管理和组织建设的规章制度;负责理事会领导成员及理事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策划和开展会员活动,参与本会重大活动的组织联络工作;保持与会员单位的密切联系,做好日常服务及会费收缴工作;为领导和
业务部门提供组织体系、会员状况的有关资料;负责与
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联系,按期办理年检等事宜;负责
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主 任 胡晓丽(女)
副主任 田立东
管理现代化办公室
主 任 柏东海
副主任 张文涛(女)
国际联络部
国际联络部是本会外事、
外联与
国际合作的
归口管理和
综合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外事法规和政策,归口管理本会的组团出访、外事接待与国际联络工作;综合协调我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牵头组织重大
国际合作项目;跟踪观察国际相关组织的
发展趋势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深入研究跨国公司及其全球经营动态,加强与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为跨国公司的在华经营和中国企业的
国际化经营提供
相关政策信息、路径设计、战略选择等方面咨询服务。
主 任 朱 刚
咨询服务中心
以推进我国管理
咨询业健康发展,为
企业服务为宗旨,搭建咨询机构与企业供需平台。组织管理咨询理论与
方法研究,推广管理咨询成果,开展管理
咨询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进行
管理咨询顾问职业资格认证和咨询机构
资质认证管理,推进同国际管理咨询界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企业
经营战略、
企业改制、
人力资源开发、企业文化建设、流程整合与再造、
企业形象设计等咨询服务。本中心是
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信息工作部
本会
信息管理与网络
技术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中国企联计算机主干网络建设,并对其进行管理和技术维护;负责我会机关网站——中企
联合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及相关的
网络安全、
网络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组织网站
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编发《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财经动态》等
内部信息资料,为系统内部和会员企业提供电子
信息服务;推动企联系统和会员企业的
信息化建设;负责中国企联信息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内设信息采编处、网络技术处。
主 任 张志骧(兼)
总编辑 张来民
副主任 刘 波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在国资委人事局的指导下,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加强
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积极配合各部室做好相关的
人事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和办法,联合会
人员招聘录用、职务聘任、机构设置、
人员调配;负责职工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培训;进行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职工
绩效考评、
工资管理及职工福利待遇:负责各类人员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负责
人事档案管理及离退休
人员管理工作。
主 任 王 琪(女)
财务部
财务部是
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综合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本会领导的要求,以《
会计法》为准绳,主要负责本会及其所属
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管理和
内部监督。具体职能是:编制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对本会
财务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参与本会大型
会议预算的审核和执行;协调本会各部门之间的财务往来及资金运作;制定和完善本会内部
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对本会各级
内部财务审计和监督;对本会重大经营和
投资项目的论证对本会各级财务人员的法规学习、
业务培训及
业务技术和素质的考核。
主 任 史向辉(兼)
培训中心
企业培训工作的业务部门。培训中心以造就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化为己任,以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为工作目标,以企业中高层领导者及各类专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为企业提供电视、广播讲座。远程教育,中长期函授,短期
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的
培训服务。
培训中心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具有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的机构。
为配合国家推行
就业准入制度和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具体承担高级职业经理人的
认证培训业务。
主 任 张艳艳(女)
副主任 王建军
企业管理出版社
竭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
读者服务,是该社出书、办刊的宗旨与追求。经过多年的努力,该社推出了大量操作性强的
实用类图书,
图书质量大幅度提高,销量逐年上升,在
图书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
市场占有率;同时该社还编辑出版《企业管理》杂志,其特色是典型、实用、可操作性强,深受广大读者的青睐。随着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该社将继续出版既有丰富理论内涵又有浓厚实践基础的经济类精品图书,介绍国内外经营管理方面前沿性的
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以使更多的读者从中受益。《企业管理》杂志将和您一起关注企业管理方面的焦点话题,为您传递国内外管理资讯和提供各种
延伸服务。
总经理 刘鹏(兼)
总编辑 孙庆生
副总经理兼副总编辑 官永久
副总经理 刘彤
中国企业报社
国际企业在华机构提供全球产经新闻资讯和信息
广告发布平台。中国企联的会员单位可优先发布信息及广告,并优先享受报社提供的企业形象设计、
品牌推广等服务,优先参加报社组织的研讨、调研、培训等活动。
《
中国企业报》周五刊,除新闻版面外,设有《产经》、《管理》、《企业家》、《品牌》等专业化周刊。跟踪热点,透视焦点,阐述观点,汇聚本系统内的优势力量,利用独特的社会影响力,为企业打造专业化、高档次、社会化、实用性的媒体
信息服务体系。为新世纪中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专业化的管理运营参考及市场
营销工具。
副总经理 周泓洋
副总编辑 曾永青
后勤服务中心
为中国企联机关提供
后勤保障和对社会开放经营的
经济实体,利用完备的服务设施,可为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宾客住宿、举办会议、培训班、设置办事机构、
团体旅游等一系列服务。
招待所拥有各类客房150套、大餐厅可供300人同时就餐;小餐厅风格优雅别致,阶梯教室、
多功能厅、外宾接待厅及大、小大会室齐全,可满足举办各种会议和培训班的需要。围绕本会根本宗旨,以为企业服务、为
会员服务作为首要任务,为出差、举办各种会议、设置办事机构和参加各项活动的企业、会员单位的个人和集体提供优先、优惠的便利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主 任 吴忠祥
副主任 梁颐军
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秘书长 王菲菲(女)
经费资产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团体会员
他是中国第一个全国性、
经济类型的
社会团体,是企业、
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由
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中国企业联合会拥有56.4万家会员企业、36家全国性企业团体、43个省级企业联合会、260家各地方
工业城市企业联合会,也是代表中国加入世界雇主组织的唯一机构。
会员须知
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三)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核准并发给
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享有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
会员资格。
荣誉会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1、不再担任本会的常务理事、理事,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
突出贡献者;
2、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雇主);
3、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4、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5、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
港澳台同胞、
海外侨胞。
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组织章程
中国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企业联合会(CHINA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CEC)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
国际雇主组织的中国唯一代表。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围绕
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
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
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 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
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
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
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
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
节能环保,积极承担
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
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
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
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
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三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全国各
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五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业务建设和
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
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团体;
3、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4、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
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执行副会长依据会长安排,分工
组织协调本会有关业务工作。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会议定期召开,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本会发展中重大的
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
(二)研究涉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本会系统和行业协会之间相互
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聘用部门主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研究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七)研究本会机构设置和
调整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重大财务开支;
(九)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
秘书长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者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二)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开支,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协调重要项目和重大活动;
(五)落实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精简、高效、
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
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七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
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榜单发布
2022年9月6日,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简称中国企联)在北京举办
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中国大
企业创新100强”榜单。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