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原海南省医药保健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7年,是海南省医药行业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
海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琼编办〔2001〕8号文件及省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04〕108号文件,协会还代行省政府对省医药行业的管理职能
协会简介
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制。现有团体会员800余个,他们是在海南省境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药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滋补保健品生产、经营、科研和教育的有规模、有影响的知名企事业单位。
协会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在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贯彻《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接受海南省政府委托代行本省医药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综合管理等医药行业管理职能;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政府和医药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遵照“行业自律树品牌,海南宝岛出好药”的行业宗旨,争取早日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海南省建成医药大省的宏伟目标。
专业委员会
生物技术委员会
一、宗旨目标
贯彻国家医药生物技术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特点和重点,制定出与我省生物技术所处阶段相适应的工作计划;促进医药生物技术进步,推动生物技术企业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加快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成为沟通企业与研究机构,省内与省外生物制药信息平台和咨询服务的中心机构。
二、专家委员会组成
一主任委员
郝新保海南医学院血液/肿瘤科主任,兼输血科主任,医学博士,教授,主任医师,清华大学博士后,中华医学会会员血液分会会员,中国生物工程杂志审稿专家,曾参与国家重大医药技术课题项目研究,在国内外医学刊物上发表近四十篇论文。
二委员会成员
白玉杰现任职于海南医学院,第四军医大学博士,第四军医大学全军基因诊断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美国农业部牧草与放牧研究所博士后,美国塔夫茨大学医学院肿瘤生物学研究所博士后,曾主持、参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项目研究,在国内外医学刊物上发表近八十篇论文。
刘平怀海南省医药保健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海南大学生物工程综合实验室主任,药学研究员、教授,制药高级工程师,硕士生导师。
张艳秋海南省药物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海南省流通药品检测中心副主任,执业药师。
三、服务内容与业务范围
一宣传。以电子邮件、网站、刊物(协会《医药产业动态》)、研讨会、对外交流或其它有效渠道和方式宣传、普及生物制药及生物技术知识;以快速、准确的方式收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国内外最先进的医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方面的信息,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项目资料查询、论证、评估及咨询等信息服务服务。
二协调。积极协调科研院所与企业协作攻关,在科研和生产方面出成果,为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成果提供转化渠道;为企业引进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提供论证和咨询;积极引进和推广最新的医药生物技术及相关产品。
三培训。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药生物技术研讨会或专题培训班,交流学术、培训人才,大力普及医药生物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学术会议水平,以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四论证。开展行业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基础资料进行研究分析,掌握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动态,向政府有关部门就行业发展、医药生物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物价等提供技术咨询和合理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相关项目论证和评估。
五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扩大技术合作范围,积极引进人才,引进技术及产品;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活动;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我省医药生物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六维权。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依法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咨询委员会
一、目标宗旨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贯彻国家药品管理法、经济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和推动我省医药保健品行业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研究和业务交流,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对我省医药保健品行业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开展调查研究,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制定相关政策的咨询意见和修改建议;引导会员了解中国的仲裁制度及新出台的相关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逐步成为我省医药行保健品行业信赖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二、工作机构
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是协会的下设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按其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咨询委员会下设:
一委员会主任
二委员会副主任
史琴姣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海口办事处主任律师、商标代理人,曾担任南风华工、
恒基伟业、联想集团等公司的常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为我省多家医药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并成功代理了多个品牌的驰名商标认定。
三委员会成员
卢水水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友廷海南省医药保健品行业协会。
三、工作内容及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就知识产权保护及企业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建议。
二协助会员单位起草、完善有关合同,帮助企业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
三协助会员单位进行职工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防止纠纷及劳动争议发生。
四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有关的
企业资信调查,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五参与协会的重大会议,为协会的
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帮助。
六会员单位如遇到法律问题反映给协会秘书处,委员会要及时提出建议方案,避免因错过法律时效而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事件的发生。
七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定期(具体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进行专题研讨,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讲座及最新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
八及时整理药品、保健品行业的知识产权新闻、动态信息、经典案例等。
九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药品、保健品行业商标、专利的最新审查动态。
十及时通报国家药品、保健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新规定。
(十一)为会员企业的重点商标、关注商标进行完整的商标监测。
(十二)为会员企业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法律意见。
(十三)为会员企业的商标注册免费提供查询。
(十四)为会员企业提供商标、专利技术交易平台。
(十五)积极配合会员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档案。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医药保健品行业协会,简称省医药保健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Hainan ProvincialPharmaceutical and Health Care Products Trad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药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滋补保健品生产、流通、科研、教育的企事业等单位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协助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政府和医药保健品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树品牌,海南宝岛出好药”的行业自律口号,在医药保健品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作用,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海南建成医药强省的目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
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
海南省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本省医药保健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药品保健品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计划生育和卫生保健服务。
二、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各主管厅局的要求,协助推进海口药谷建设,引导增强南药、黎药、海洋药物等特色资源的自主研发能力,大力培植名牌产品,打造海南医药保健品行业整体品牌,为建设国际旅游岛作贡献。
三、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做好本省医药保健品行业管理工作。
四、组织企业之间开展交流活动,学习国内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活动,提高本省医药保健品企业的知名度。
五、开展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产品结构、新产品研究开发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六、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积极为政府和企业之间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促进本省医药保健品行业的发展。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医药保健品经济信息、先进技术,编辑出版海南医药保健品经济信息刊物,宣传国家医药保健品经济政策、方针,介绍省内外、国内外医药保健品动态和先进经验。
八、组织与产业发展相关的各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各类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九、开展医药保健品经济理论研究,为建设医药强省当好参谋。
十、协助各主管部门开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会,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论证会,配合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医药保健品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二、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三、推行行业自律,建立诚信行业,树立良好行风行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秘书处确认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资格;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牌匾或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 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最长不能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负责落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部署的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确认会员资格,报常务理事会审查;
(七) 督促相关人员做好行业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做好协会各项会议的原始记录,并形成纪要后审定、签发;
(八) 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招商引资、行业交流及各项组织活动;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两人,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会应当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三)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七)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八) 其他合法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29日本会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