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中国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
20世纪80年代初,为推动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变革科研经费拨款方式,中国科学院89位院士(学部委员)致函党中央、国务院,建议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设立面向全国的自然科学基金,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首肯。随后,在小平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正式批准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英文名称为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缩写为NSFC)。
发展历程
1986年,中国建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21年7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
机构人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作为中国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之一,面向全国,重点资助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
机构发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2006年发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一五”发展规划,要准确把握“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的战略定位,贯彻“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实施“源头创新战略、科技人才战略、创新环境战略和卓越管理战略,促进中国基础科学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结合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特点,遴选了13个综合交叉以及按学部分布的一批优先发展领域。
主持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按照资助类别可分为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海外、港澳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专项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以及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等。通过亚类说明、附注说明还可将一些资助类别进一步细化。所有这些资助类别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当前的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
在2006年集中受理期间,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各类项目63330项,比上一年同期增加了20.3%,其中面上项目申请(包括联合资助项目)共计59079项,同比增长20.1%。批准资助10362项,同比增长13.73%。平均资助强度为26.15万元/项;比上一年有所提高。受理重点项目申请(包括联合资助项目)1539项,批准资助284项,平均资助强度160.24万元/项。
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中的主要部分,包括自由申请、青年科学基金和地区科学基金3个亚类,其资助经费占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总经费的60%以上,2006年达71.89%。该机构主要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申请书正文部分需按照面上项目撰写提纲及要求撰写。
2001年,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量连续保持高速增长,占面上项目申请量的比例从14.5%增加到2006年的22.6%,而自由申请项目的比例则从2001年的81.3%减少到2006年的73%,地区科学基金的申请量一直在3%-5%之间。说明基础研究的青年队伍步入快速增长期,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青年科学基金支持的力度也在逐年加大,在获得资助的面上项目中,青年科学基金所占比例从2001年的16.5%增加到2006年的23.7%,而且,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率要高于自由申请的资助率。各科学部在介绍面上项目的同时,也将涉及科学部总体概况、申请注意事项和重点资助方向等方面的内容。
2019年8月16日,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对2019年度面上项目等10类项目申请中的41752项进行资助,共资助直接费用210多亿元,完成全年资助计划的72.51%。其中,对“优青”“杰青”等青年人才项目资助力度显著提升。本次集中审批的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等10个类别,主要来自2019年3月接受的项目申请。
2019年共接收项目申请24万多项,较2018年增幅达12.03%。其中,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增加16.66%,继2014年后申请量再次超过面上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申请数的增幅均超过10%。
2019年的科学基金显著加强了对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支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简称优青)项目的资助项数由400项提升至600项,直接费用7亿多元,平均资助率由2018年的7.38%提升至10.67%。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简称杰青)项目的资助指标由200项提升至300项。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层次,主要支持科技工作者结合国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中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重点项目基本上按照五年规划进行整体布局,每年确定受理申请的研究领域、发布《指南》引导申请;重点项目的申请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利用现有重要科学基地的条件。一般情况下,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2个。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特殊说明的除外)。
人才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格局中的另一重要部分,主要由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和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组成,包括: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外籍)
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
项目查询
官方查询系统: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可查。
合作交流项目
2007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继续围绕科学基金中心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然科学基金委新时期“二十四字”工作方针,以推动源头创新为主题,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开展积极而富有成效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资助工作。2007年度拟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予以强化:
1、通过政策研究、专家咨询、发布指南等措施发挥引领作用,在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中体现为我所需、为我所用;
2、拓宽合作渠道、加大经费投入、规范审批流程,使基础研究国际(地区)合作的环境与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在严格执行预算制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国际(地区)合作研究类项目的资助工作;
3、在更高层次上筹划和组织实质性、高水平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4、充分发挥协议渠道的重要作用,注重从协议项目中发现和培育实质性合作研究项目;
5、重视吸引海外优秀科学家进入国内研究团队,支持国内研究单位吸引外国优秀科学家长期来华工作,带动国内相关领域研究的进展和人才的培养;
6、进一步推动基金项目的国际评审,保证研究工作的高起点,促进科学基金制的完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与澳门大学合作取得首批成果
澳门大学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合作关系建立于1995年。合作方式主要为共同资助和促进澳门大学的教授与中科院、清华、北大等内地科研部门的合作关系;合作计划主要集中在共同研究澳门环境和城市发展等项目上。
据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决定对4个新的合作研究项目进行资助,新一批合作研究项目内容包括对珠江口有机物高污染区问题的研究、澳门市区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策略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有关负责人同澳门大学负责人就如何扩大和发展现有合作关系并使之制度化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还设立了“澳门杰出青年合作科学研究基金”。
联合资助基金项目
联合基金是自然科学基金委为推动产学研结合,引导其他政府部门或产业界在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或方向上投入经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解决实际应用中的基础科学问题而共同出资设立的资助类别,旨在加快基础研究成果的产业化进程,解决产业界需求的关键科学问题,有目标地为产业界提供技术储备,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联合基金分为联合资助基金和联合资助项目两种类型,前者是在一定时间内,每年按照《指南》资助一批项目,后者是对某一特定项目共同出资资助。
“广东联合基金”和“石油化工联合基金”项目不分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单独作为一类项目计入申请或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总数的限项检索范围。即具有高级职称的项目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或承担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基金项目以及其他按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项目的总数不能超过3项。其他联合资助基金项目按本《指南》规定计入相应项目类型的限项范围。请申请者务必注意,不要因为超项而不能通过初审。
联合基金包括“NSAF”联合基金、天文联合基金、钢铁联合研究基金、广东联合基金、石油化工联合基金,以及地区联合资助项目、铁道联合资助项目、与微软亚洲研究院联合资助项目等。
专项项目
专项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会为专门支持或加强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而设立的专款资助项目,包括数学天元基金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两类,其中数学天元基金项目不参加各类项目的限项检索,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计入重点项目的限项检索范围。
基金申请
受理时间
从2002年开始,每年的2月15日开始受理当年的国家基金申请项目,3月31日截止。3月25日-31日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楼安排集中受理(邮寄申请书软盘以投寄日邮戳为凭,寄送到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的受理部门,软盘以快递方式投寄)。
原则要求
从1999年起,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注意事项在《通告》中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更好指导科技人员的申请,还专门出版了《申请项目指南》和《项目指南》,这两本资料请一定认真查阅。同时,国家基金委对国家科学基金的资助原则提出4点新的要求即新16字方针。
1、强调加强基础研究:在新的形式下科学基金要重新定位,对国家基础研究负责主管的是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基金委。据统计1998年地球科学部资助项目:基础研究占51.6%,应用基础研究占41.4%,总的要求资助基础研究的项目要不少于50%,基金委的基础研究要求更有创新、更长远、更超前。
2、调整结构:国家基金从过去单一资助项目发展到综合资助(如面上、青年、杰出青年、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人才梯队的支持等等)。从1999年起,在调整结构时向青年人倾斜,有关学科的调整将主要资助优先领域的研究。“十五”的优先领域已开始逐步实施,总的优先领域范围比“九五”要少。
3、突出创新:这是基金资助的核心,只有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越强,才能产生出创新。如化学科学部申请项目资助的钱怡泰……,中科院物理所善于攻关的谢时生……。创新要求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要一个有利于创新的体系,创新必须有一批保证创新的科研管理人员和管理体系。如美国哈佛大学的经费每年15亿美元,其中管理基金的人员为330人,每年人工工作花费2800万元,其管理已全部信息化。
4、提高绩效:国家科学基金委现已开始重视国家科学基金资助的绩效,并且提出新申请的项目要与申请者原承担的国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的好坏即绩效挂起钩来。完成得不好的,暂不给予资助。将要制定条例,对某一个项目完成了但一篇论文也未发表的,基金委两年内将不受理他的新申请项目。
另一方面,国家基金委从1998年开始对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学术论文收集检索实行重奖。国家基金委专门拨了一笔钱对基金资助项目根据绩效进行奖励,主要按资助项目:发表论文篇数、期刊档次、被收录情况、被他人引用的频数等7项指标之和经加权进行考核,1998年共奖励31项,最高20万元,最低5万元,是奖励项目经费即资助一个项目。1999年采取跟踪考查,对国家基金资助项目在高级别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被引用次数等,分别对47个项目给予了:15、10、5万元的项目经费奖励。
申请人事项
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条例》、《指南》、相关类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按撰写提纲要求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 2012年版申请书中增加英文摘要和英文关键词填写等若干要求。
3. 2012年度申请书撰写采用离线和在线两种方式:
(1)采用离线撰写申请书方式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人于2012年1月1日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ISIS系统)下载2012年版申请书,不得使用以前版本的申请书。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向依托单位提交电子版申请书和签字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包含附件材料)。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2)采用在线撰写申请书方式的项目类型包括: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连续资助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项目、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等。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人向依托单位索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ISIS系统,准确选择相应申请项目类型(含亚类说明和附注说明),按照相关要求与提示撰写申请书,并将申请书附件材料电子化。其中,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在线撰写中文申请书后,还应在ISIS系统中下载《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英文申请书》进行离线撰写,该英文申请书与合作双方的协议书一并作为中文申请书的附件材料。
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其电子附件材料,下载并打印最终PDF版本申请书,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无需提交纸质附件材料(有关证明信推荐信等纸质材料原件除外)。
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主要任务
科学基金发展重点与主要任务:围绕实施源头创新战略、科技人才战略和创新环境战略,培育创新思想,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科学基金人才培养资助体系;加强条件支撑,优化基础研究发展环境;制定和实施学科发展战略,促进学科均衡协调发展;瞄准重大科学前沿和国家重要战略需求,应对未来挑战,部署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优先发展领域。
(一)着力源头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奠定未来竞争力基础
(三)加强条件支撑,优化发展环境
(四)完善学科布局,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五)部署优先领域,提升重点领域的整体水平
(一)着力源头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从尊重和保护科学家的敏感和创造精神出发,不断完善资助与管理模式,大力营造有利于自由探索的宽松环境。把握科学前沿,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推动学科交叉,加强研究集成。围绕推动源头创新,加强前瞻性部署,把科学基金建设成为培育原始创新的沃土、支撑科技自主创新的平台。
1. 尊重首创精神,鼓励自由探索
十五风险性较大的创新研究。“十一五”期间,将自由申请项目经费的3%-4%左右用于支持创新性较强的非共识项目研究。
2. 发挥导向作用,促进重点领域跨越发展
充分发挥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重大研究计划的导向和带动作用,把握科学发展总体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以关键科学问题带动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实质性交叉,组织实施跨学科、跨领域协作研究,加强研究队伍、研究资源、研究成果的集成,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和重要方向实现突破。
重点项目主要针对中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
重大项目要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目标,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重点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十一五”期间,重大项目资助规模控制在30项左右,平均资助强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
预算额度为1-2亿元。
(二)坚持以人为本,奠定未来竞争力基础
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深入研究新时期我国基础研究队伍的来源、规模和结构的变化特点,科学预测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对基础研究人才的需求,加强与国家其他科技人才培养资助计划的衔接,促进科研与教育结合,个体与群体结合,国内资源与海外资源结合,以创新事业造就人才,以创新环境凝聚人才,稳定支持优秀人才,不断形成和完善育才、识才、聚才和用才的良好环境。
1、造就杰出人才,培育创新团队
充分发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探索持续支持优秀青年研究
2、培养后备人才,支持青年成长
发挥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的作用,促进基础研究与教育的结合,为科学研究源源不断地提供高素质的后备力量。培养和提高基础学科本科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基础学科的持续发展;支持特殊学科点青年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开展基础研究工作,稳定特殊学科人才队伍,增强对社会的服务能力;培养交叉学科特色学科
3、开拓多种渠道,吸引海外人才为国服务
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制定和实施参与全球人才竞争的战略和更加灵活地发挥海外人才和智力作用的政策,开辟多种渠道吸引留学人员和海外学者以多种形式为中国学科建设港澳
(三)加强条件支撑,优化发展环境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大力支持科学家广泛参与区域和国际合作研究,为中国科学家营造良好的国际(地区)合作交流环境;促进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结合,提高科技条件平台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科学基金的粘合与辐射作用,推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在基础研究领域的合作,引导社会资源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促进科研资源合理有效配置;拓展科学基金的功能,促进科学知识传播和公众理解。
1. 加强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
积极拓宽国际合作渠道,促进政府组织间的交流;发挥科学基金对外合作交流的优势和导向作用,支持科学家积极参与实质性、高水平的国际合作;加强国别政策研究和顶层设计,明确优先领域和资助重点;完善资助格局,加强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积极组织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双边、多边协议合作项目,有选择地支持科学家共同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充分用好国外科技人才资源为我服务,营造良好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环境。
2. 推动科技资源共享,促进科技条件建设与利用
支持自主研制科研仪器设备,促进大型科研设备的功能延伸开发;充分利用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实验平台,推动项目、人才、科研条件建设的紧密结合;促进基础科学数据的汇集积累和资源共享,支持重要研究领域虚拟研究中心建设,为科学研究提供更好的条件保障。
3. 支持科学普及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加强科学普及工作,支持青少年科技活动,资助研究生暑期学校,培养科技后备人才的科学素养、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能力,为他们开拓视野和了解科学前沿创造条件。
4. 加强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工作
配合国家统筹区域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逐步提高地区科学基金的资助强度,适当扩大规模,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科技协调发展。
5. 完善联合资助工作
促进国内各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整合资源,重点在能源、资源、环境、信息、材料、生命科学和国家安全等领域,开展联合资助工作,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利用。
管理条例
第487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委员会简介
20世纪80年代初,为推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变革科研经费拨款方式,中国科学院89位院士(学部委员)致函党中央、国务院,建议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设立面向全国的自然科学基金,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首肯。随后,在小平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是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自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全国科学家的支持下,科学基金工作突破了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科研经费依靠行政拨款的传统管理模式,全面引入和实施了先进的科研经费资助模式和管理理念,确立了“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建立了“科学民主、平等竞争、鼓励创新”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了自然科学基金对我国基础研究的“导向、稳定、激励”的功能;健全了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相互协调的科学基金管理体系,形成了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为核心、包括组织管理规章、程序管理规章、经费管理规章、监督保障规章在内的规章制度体系。按照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科学基金明确了“筑探索之渊、浚创新之源、延交叉之远、遂人才之愿”的战略使命,强调更加聚焦基础、前沿、人才,更加注重创新团队和学科交叉,全面培育源头创新能力。
自然科学基金坚持支持基础研究,逐渐形成和发展了包括探索、人才、工具、融合四大系列组成的资助格局。探索系列主要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应急管理项目等;人才系列主要包括青年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海外及港澳优秀学者项目、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等;工具系列主要包括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相关基础数据与共享资源平台建设等;融合系列主要包括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联合基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科学中心项目等。着眼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局,自然科学基金委统筹实施各类项目资助计划,不断增强资助计划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努力提升资助管理效能。随着国家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不断增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稳步提高,推动我国基础研究创新环境不断优化。
30年来,科学基金不断探索科技管理改革,创新资助管理机制,完善同行评议体系,提升资助管理水平。通过长期持续支持,推动学科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培育和稳定了高水平人才队伍,涌现了一批有国际影响的重大成果。在科学基金和国家其他科技计划共同支持下,我国基础研究整体水平稳步提高,正在进入从量变到质变、从点的突破到全面提升的重要转折期。
十三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决胜阶段,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科学基金工作将继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不断完善和发展科学基金制,大力营造创新环境,全面培育源头创新能力,助推我国基础研究逐步实现与科技发达国家的三个并行(总量并行、贡献并行、源头并行),为不断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整体水平和原创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9 15:01
目录
概述
发展历程
机构人员
机构发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