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
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
新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
工程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
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
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
非生产性工程,也算
改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
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
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
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
扩建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
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
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
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习惯上将大型和中型项目合称为
大中型项目。
新建项目按项目的全部设计规模(能力)或所需投资(
总概算)计算;
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
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以前原有的
生产能力。但是,新建项目的规模是指经批准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
建设规模,而不是指远景规划所设想的长远发展规模。明确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按分期规模计算。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是国家规定的,按
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
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在此标准以下的为小型项目。
1. 生产性项目,指直接用于
物质生产或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含矿业)、建筑业、地质资源勘探及农林水有关的生产项目、运输邮电项目、商业和
物资供应项目等。
2.非生产性项目,指直接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项目,主要包括文教卫生、科学研究、
社会福利、
公用事业建设、行政机关和团体
办公用房建设等项目。
1.
筹建项目,指尚未开工,正在进行选址、规划、设计等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
2.
施工项目,指
报告期内实际施工的建设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的项目、上期跨入报告期续建的项目、以前停建而在本期复工的项目、报告期施工并在报告期建成投产或停建的项目。
3.
投产项目,指报告期内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形成设计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部分投产项目和全部投产项目。
4.
收尾项目,指已经建成投产和已经组织验收,设计能力已全部建成,但还遗留少量尾工需继续进行扫尾的建设项目。
3.
新开工项目,指施工准备已经就绪,经批准,报告期内计划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4.
续建项目(包括
报告期建成投产项目),指在报告期之前已开始建设,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
1.中央项目,亦称部直属项目。它是指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安排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和
行政单位的
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
基本建设计划,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编制、报批和下达。所需的
统配物资和主要设备以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均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供应和解决。
2.
地方项目,指由省、市、自治区和地(市)、县等各级地方直接安排和管理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基本建设计划由各级地方主管部门编制、报批和下达,所需物资和设备由各地方地方主管部门直接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