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罗非鱼,海南省所辖海口市、
儋州市、
文昌市、
琼海市、
万宁市、
定安县、
屯昌县、
澄迈县、
临高县、
白沙县、琼中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产品特点
品质特性
海南罗非鱼体型呈纺锤型,体被圆鳞,肌肉丰满,体表纹理清晰,光泽鲜艳,口缘有细密的小齿;体色为灰黑色、蓝黑色或橘红色,且体色深浅随栖息环境而变化;体侧有黑色横向带状条纹7-9条,尾鳍有放射状或环状条纹;背鳍和臀鳍有斑点。体表光滑,肌肉结实且富有弹性,其臀鳍、腹鳍、背鳍具有坚锐的鳍棘。水煮试验鱼肉呈白色,肉味清香,肉质细嫩鲜美,弹性好,无土腥味。
营养价值
海南罗非鱼理化指标:高蛋白、低胆固醇,低脂肪;富含多种矿物质。
产地环境
气候情况
海南地处热带-亚热带,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年平均气温22-25.5℃,年光照1750-2650小时,太阳总辐射量4500-5800兆焦耳/平方米,年平均降雨量约1639毫米。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养殖自然条件十分优越,罗非鱼几乎全年都可以生长。
土地资源
海南土地资源充沛,适宜开挖养殖罗非鱼的低洼地、半荒地、山塘等水域面积较大,可开发面积1.5万公顷,可改造的低产旧池塘约6000公顷,未充分利用的山塘约6000公顷,这给海南进一步扩大罗非鱼养殖面积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除此之外,海南省普遍罗非鱼养殖环境都是沙底(内地大部分以泥巴、泥底为主),使得海南罗非鱼没有淡水鱼普遍有的土腥味。
水源水质
海南省雨量充沛,淡水资源丰富,河流众多,全省独流入海的河流154条,其中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38条,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3条。海南地处海岛,工业污染源少,拥有良好养殖生态环境,有“健康之岛”和“绿色之岛”的美誉,因此水质环境优良。海南环境监测部门对该省内陆水域水质监测分析表明,绝大部分水质达国家渔业用水标准的第一类水质标准,使得罗非鱼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系数高。
历史渊源
海南省是中国罗非鱼的养殖地区,罗非鱼养殖历史悠久。
1956年,海南省从越南引进莫桑比克罗非鱼,开始了罗非鱼在中国的养殖历史。
2014年9月11日,海南省在海口市举办罗非鱼可持续发展研讨会。
生产情况
2003年,海南省罗非鱼养殖面积15万亩,产量近10万吨。
2011年,海南省罗非鱼出口量10.3万吨,出口值3.2亿美元,罗非鱼产量30.7万吨,从事罗非鱼产业的人员超过3.5万人,罗非鱼池塘养殖面积28.4万亩,产量19.4万吨;水库养殖罗非鱼面积14.7万亩,产量5万吨。全省从事罗非鱼鱼苗繁殖和苗种培育生产的企业40多家,年生产苗种54.7亿尾。全省有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34家。
2018年,海南省罗非鱼年产量35万吨,年出口罗非鱼产品超过10万吨。
产品荣誉
2018年2月1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海南罗非鱼”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海南罗非鱼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域范围为海南省所辖海口市、
儋州市、
文昌市、
琼海市、
万宁市、
定安县、
屯昌县、
澄迈县、
临高县、
白沙县、琼中县共计11个市县。地理坐标为东经108°56′-111°03′,北纬18°35′-20°10′。
质量技术要求
1、品种:尼罗罗非鱼(吉富系列罗非鱼)或杂交奥尼罗非鱼
2、养殖生产流程:
(1)养殖产地选择
要求交通便利、水源充足、供电保障、排灌方便、水源没有对渔业水质构成威胁,并且远离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疗机构污水的无污染地区作为海南罗非鱼生产地。池塘养殖要求东西走向,通风向阳,面积5亩以上,30亩以下,水深2-3米,排灌分离,养殖淤泥小于30厘米;网箱养殖要求背风向阳,水体微流,水深4米以上。
(2)水源水质要求
养殖水体透明度维持在25-30厘米,水色为爽、嫩、滑状态。pH在7.5-8.7之间,氨氮0-0.2毫克/L以下,亚硝酸盐0-0.15毫克/升以下。
(3)苗种的选择与合理的放养密度
①从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苗种生产企业选购苗种,可采取一次性放养或分级标粗轮养的养殖模式。
②建议吉富系列罗非鱼亩放养量为1500-2300尾不等,搭配少许滤食性鱼类,既可增加产量,又能达到生物调节池水的作用。
(4)渔业设备的配置
每5亩精养水面需配置1.5千瓦的增氧机一台,有条件可以同时配备耕水机一台。供电系统能正常提供电力,尤其是罗非鱼精养的中、后期更要注意增氧系统的正常运转。
(5)饲料的选购
饲料是保障罗非鱼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饲料的选购必须来源于合法的生产企业。同时在养殖过程中要注意饲料的保鲜性良好,不得使用霉变或超期的饲料。
(6)饲养管理
在饲养管理中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过程中的“三项记录”,坚持做到科学管理,科学操作,并把管理工作细化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①水质调节,正常水深要求2米以上。在高温季节,中午开增氧机,同时适当增加换水次数,使池水保持清、爽、嫩。平时每15天换水一次,每次换水量为1/3,可使用沸石粉、微生物制剂、石灰、底质改良剂等改善底质、水质。
②巡池,每天巡池一次,观察水质,水温变化和亲鱼的活动情况。
③档案管理,坚持专人专管,亲鱼登记档案制度。即记录亲鱼来源地、品种名称、放养、投饲、用药、水温、溶解氧、pH值、每次筛选时间、巡池观察情况等。
④定时投饲,每日二次,上午8-9时、下午5-6时。
⑤饲料要求,粗蛋白质含量30%以上,配合饲料应符合NY 5072-200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的规定。
⑥投饲量,日投饵量为鱼体重的1-3%,同时视鱼摄食情况适当调节。
(7)商品鱼的出售
严格实行抽样检测与休药期的工作程序,坚持做检测不达标不上市,尤其加强对曾经使用限用药品的产品或休药期未到期的产品的监管,凡使用违禁药品的产品一律不允许上市出售,只有这样才能从基本上保障产品质量的安全。
3、用药原则
(1)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2)用药前查清药品的批准文号,用法用量、药理药效等以及是否来源于合法的生产企业,同时索要票据存底。
(3)尽量选购高效、速效、毒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用药,严禁人用药用于治疗罗非鱼病。提倡使用生物性药或生物制剂。
(4)对症下药,防止乱用或增大用药量,延长用药的时间。
(5)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素类药物。
1、亲鱼来源:种苗生产企业需持有市县级以上(含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并向国家级或省级罗非鱼良种场购买良种亲本。亲本的选择执行SC/T 1027-2016尼罗罗非鱼和SC/T1045-2001奥利亚罗非鱼亲鱼的标准。
2、苗种:海南罗非鱼苗种的培育方法、质量应符合SC/T 1008-2012 淡水鱼苗种池塘常规培育技术规范和DB 46T 94-2007 罗非鱼苗种繁育技术规程。杂交奥尼罗非鱼的制种和苗种培育方法还应符合SC/T 1046-2001 奥尼罗非鱼制种技术要求和SC/T 1120-2014奥利亚罗非鱼苗种的要求。
3、饲料:饲料安全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2017 饲料卫生标准、NY 5072-200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和SC/T 1025-1998 尼罗罗非鱼配合饲料营养标准的规定。
4、成鱼饲养及养殖管理:池塘成鱼饲养参照NY/T 5030-2016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DB46T 52-2006 无公害食品 奥尼罗非鱼养殖技术规范和DB46T 130-2008 吉富尼罗罗非鱼养殖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网箱成鱼饲养管理参照SC-T 1006-1992 淡水网箱养鱼通用技术要求和SC/T 1006-1992 淡水网箱养鱼 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
5、安全要求:严格按照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NY/T 5361-2016 无公害农产品 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NY 5051-200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2001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T 5030-2016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2002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200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 5073-2006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SC-T 9101-2007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等标准为总体基准要求,组织和开展罗非鱼亲鱼培育、苗种培育和成鱼饲养等系列养殖生产管理。
6、运输、储存:活鱼运输宜用活鱼运输车或其他有充氧装置的运输设备;活鱼贮存可在洁净、无毒、无异味的水泥池、水族箱等水体中进行;装运和贮存活鱼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51-200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的规定。
专用标志使用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严格来自登记确定的地域保护范围;
(2)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并在有效监管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同意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海南罗非鱼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2)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或委托方)的检测和督导:
(2)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3)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养殖管理和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