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审计局是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部门。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11〕20号)、《中共厦门市海沧区委、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海委〔2011〕25号)、《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海沧区政府机构领导职数及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厦委编〔2011〕61号)文件精神,厦门市海沧区审计局是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检查、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2.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
3.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审计。
主要职责
厦门市海沧区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向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区属国有企业和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厦门市海沧区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正处级1名、副处级1名)。
现任领导
局长:翁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