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府为了整顿沿海治安,清理走私,保障社会安定起见,采取的一种禁阻民间人士非经过官方许可,私自出洋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 。又称洋禁。元朝海禁没有打断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自身进程,为明朝资本主义的萌芽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元朝海禁开中国海禁之先例,对后世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它表明封建统治者试图加强控制海外贸易,这一倾向被明清所继承和强化,从而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从这一点来讲,元朝海禁仍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定义
中国海禁指禁止外国人到中国沿海通商和中国人到海外经商的禁令。明清两代都有过这种禁令。与普遍的认为不同,历史事实证明,中国海禁的开端是从蒙元时代开始,登峰造极于满清。
自
汉代中国开始有明确记载我国通过海道与其它国家进行贸易以来,随着海外交通的发展,海外贸易有了长足的进步,到元朝更是规模空前。元朝海外交通的发达为其开展海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皇元混一声教,无远弗届,区宇之广,旷古所未闻。海外岛夷无虑数千国,莫不执玉贡深,以修民职;梯山航海,以通互市。中国之往复商贩于殊庭异域之中者,如东西州焉。”
元朝海外政策同唐宋相比,更具有开放性,但元朝也曾出现过“禁商下海”的海禁,并曾罢废过市舶机构,中国海禁自元朝开始,后被明清所继承和强化。海禁虽然对元朝海外贸易没有产生重大影响,但它表明封建统治者试图加强对海外贸易的控制。
过程
元朝海禁时兴时废,从元世祖末年起,到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结束,其间出现四次海禁。第一次海禁起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八月,世祖“以征爪哇,暂禁两浙、广东、福建商贾航海者”开始,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成宗诏有司勿拘海舶,听其自便”结束。第一次据元史《世祖本纪》记载,发生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八月,元世祖“癸未,以征瓜哇,暂禁两浙、广东、福建商贾航海者,俟舟师已发后,从其便。”严格说来根本不算是海禁,只是战争时期为防止海商向爪哇通报信息,出售军械,元政府实行的军事统筹政策。元朝海军船队一向爪哇出发,禁令随之作废。第二次海禁于大德七年(1303下)以“禁商下海”取消市舶机构开始,到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复立泉府院,整治市舶司事。”市舶机构自唐中叶以来,一直是管理海外贸易的主要机构,其兴废与海禁密切相关,因此,“整治市舶司事”表明第二次海禁结束。第二次是由朱清、张瑄贿官事件引发的整顿吏治风潮导致的大德七年关闭市舶司暂行整顿。朱清张瑄是当时海寇集团头目,在伯颜下江南时出力甚多,被元朝授以重职,掌管海运。这两人“恃其势位,多行不法”, 贿赂江浙行省平章脱脱未遂,被脱脱揭发,事败伏法。据宋本《舶上谣》记载“朱、张死去十年过,海寇雕零海贾多。南风六月到岸酒,花股篙丁奈乐何。”很明显,朱张集团的垄断被打破,海外贸易局面为之一新。第三次海禁自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取消市舶提举司开始,史载“至大四年罢之,禁下番船只”。仁宗延枯元年(1314年)七月“诏开下番市舶之禁”,复立市舶提举司。第三次是武宗至大四年(1311)取消市舶提举司。据元史《百官志》记载,“至大四年罢之,禁下番船只”,然而延祐元年很快就“诏开下番市舶之禁”。最后一次海禁从元延佑七年(1320年)四月以英宗“罢市舶司,禁贾人下番”开始,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三月,“复置市舶提举司于泉州、庆元、广东、三路,”最后一次海禁时间最短,延祐七年四月,
元英宗“罢市舶司,禁贾人下蕃”,然而两年后便“复置市舶提举司于泉州、庆州、广东三路”。第四次海禁结束。此后至元灭亡,市舶机构没有再发生变化。元朝海禁政策间断地总计有11年时间。
原因
海禁并不是元朝的既定国策,但是为什么会出现前前后后的四次海禁呢?
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因元统治者对外征伐而导致海禁,尤以第一次最为明显。元世祖并不满足于对南宋的征服,积极向外扩张势力。他首先将目标锁定在占城,由于占城人民的坚决反抗,终未成功。随后元朝统治者又把目光对准了爪哇。因爪哇在南海诸国中实力较强,元世祖认为只要征服爪哇,则“其余小国即当自服”。至元十六年(1279年)、十七年(1250年)两次遣使爪哇,但均未成功。至元十八年(1281年)十一月,元世祖又“诏谕爪哇国主,使亲来勤”,被拒绝。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爪哇国王葛达那加刺将元朝使臣孟琪默面送回,忽必烈以此为借口,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二月,“以泉府太卿亦黑迷失,邓州旧军万户史弼、福建行省右皿高兴并为福建行中书省平章政事,将兵征爪哇。”但因跨洋作战,且受爪哇国内政治斗争影响,最后终于失败。史载至元三十年(1293年)十二月,“平章政事亦黑迷失、史弼、高兴等无功而还,各杖而耻之,仍没其家费三之一。”在战争期间,为防止海商向爪哇通报信息,出售军械,元政府实行了海禁,但这种海禁往往随着战争的结束而解除。
二是为约束权豪、势要经营海外贸易,维护元朝的“官本船”制度。元朝“官本船”制度是元朝海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国古代官方控制和经营海外贸易的一个典型。所谓“官本船”制度,即由官方出钱出船,委托商人经营的一种官本商办的海外贸易模式。早期由政府贷款给海商进行海外贸易,后由政府直接经营。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正月,卢世荣提出了“于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转运司,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的新建议,这一建议得到元世祖的认可。《元史·食货志》将其称为“官自具船、给本,选人人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同时元朝政府又规定“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人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由于元朝海外贸易获利甚丰,元朝政府不时颁布禁令,禁止私商下海,妄图垄断海外贸易的高额利润。史载“禁私贩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在推行“官本船”制度的过程中,元朝初年那些海商大贾如朱清、张暄等人,拥有众多海船,每年获利无数,这些人又贿赂朝中官员,相互勾结,这无疑对元朝“官本船”的海外利润构成威胁。为垄断海外贸易的巨额利润,政府往往对其进行约束、限制,当这种限制走向极端时,便发展为海禁。在元朝“官本船”制度较为严格的时候,也正是海禁较多的时候。由于“官本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在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政府才宣布,“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
三是约束违禁品的外流。元朝禁止出口的商品较多,元朝政府规定:“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缕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有首告者,以没官物内一半充赏,廉访司常加纠察。”《元史》中有多处多次声明严禁违禁品下蕃,如至元二十九年(1289年)正月“禁商贾私以金银航海。”延佑元年(1314年)元朝政府重新修订颁布了新的《市舶法则》,扩大了出口商品的禁限种类。尤其是金银被元朝贵族视为珍品,且开采量小,弥加珍贵,往往作为赏赐物赐与诸王、大臣等。自世祖后,元朝统治者用于赏赐的金银数量大为增加。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六月,仁宗“以金二千七百五十两,银十二万九千二百两,钞万锭,币帛二万二千二百八十匹奉兴圣宫,赐皇太子亦如之”。另外,铜钱的大量外流也造成元朝纸币的贬值。因此,有元一代对这些违禁品管理较为严格,当这些违禁品外流严重时,便通过禁海的手段阻止。
元朝每次海禁的时间并不长,最短一次不足两年,即第四次(1320年一1322年),最长一次即第二次也不过五年(1303年一1308年)。之所以禁后不久即开,原因又在何处?
一是对外征伐的结束。元朝对外扩张主要集中在元世祖在位期间。元世祖征爪哇失败后,成宗一上台就“诏有司勿拘海舶,听其自便”,从而结束了大规模的对外战争。自此以后,元朝再未因对外战争导致海禁。
二是为满足元朝统治者对海外奢侈品的需求,不能长期海禁。元朝统治者来自较为偏僻的蒙古大草原,对奇珍异物的奢欲,较之唐、宋王朝更甚一筹,他们提出了“以损中国无用之货,易远方难制之物”的方针。”早在至元十年(1273年)春正月,即“诏遣扎术呵押失寒,崔构持金十万两,命诸王阿不合市药狮子国”。至元十九年(1282年),“用中书左承耿仁言,以钞易铜钱,令
市舶司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为了满足统治者的需求,甚至不惜发动战争。对此,明人丘溶曾说:“元世祖在位之日,击缅甸,击爪哇,击占城,击日本,殆无虚岁……缅甸接于百夷,
占城隔于
交趾,
爪哇、
日本皆在炎天涨海之外,地势不相接也,兵刃不相及也,而必征之何哉?利其所有耳。盖闻此诸国多珠贝宝石之类,欲得之耳。’颇为深刻地揭示了元统治者的奢欲之大。
三是元朝政府为解决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不得不重视海外贸易带来的巨额利润,不可能长期海禁。海禁就其影响而言,由于其海禁持续时间短,政策也不具有延续性等特点,这使得海禁对元朝的海外贸易没有产生全局性的影响。
元朝海外贸易的繁荣大大丰富了国内市场,也促进了江南沿海一带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元朝海禁没有打断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自身进程,为明朝资本主义的萌芽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元朝海禁毕竟是唐宋开放政策到明清海禁政策的过渡,显示中国封建社会的对外政策开始有所转向。元朝海禁开中国海禁之先例,对后世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它表明封建统治者试图加强控制海外贸易,这一倾向被明清所继承和强化,从而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从这一点来讲,元朝海禁仍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