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取得时效”的对称。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依法将丧失实体权利的制度。成立消灭时效的条件有二:(1)有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2)该事实状态持续而不间断地经过法定期间。消灭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其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但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人身权及与身份密不可分的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与物权的支配权共存始终的某些请求权(如排除妨碍请求权)也不适用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制度的产生晚于取得时效制度;法制史上认为,消灭时效至罗马法大法官法时期才得以确立。东罗马帝国时期得到发展。近代资本主义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时承袭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也属于消灭时效。
我国大陆地区,仅规定了消灭时效的一种,即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我国诉讼时效是抗辩发生主义,即使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权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案件,原告仍有获得胜诉的机会。因此,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并未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只是对方当事人有永久抗辩权。
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导致举证日益困难,进而造成诉讼久延,与诉讼经济的原则相悖,也会导致法律关系长久难以确定。故此,技术上,以时效代替证据可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