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6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
行业标准。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
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保证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消防设施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
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经
消防验收质量合格的消防设施工程。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信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
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3项,其中3项均含有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以及
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
气体灭火系统或
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
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2)企业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其中,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防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2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2项
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
(3)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3人。
注册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以上工程类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资质标准
1、企业资信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
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其中,2项均含有
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和
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
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经历,并主持完成
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
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
其中,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
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防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
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
(3)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2人。
注册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工程类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2)具有完善的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
管理制度。
承担业务范围
(一)取得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
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
总承包、
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
(二)取得
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
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
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附 则
(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中(2)中
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
(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