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刑
清代刑法
淫刑,拼音yín xíng,汉语词语,意思是滥用刑罚;重刑、酷刑。
解释
1、滥用刑罚。
2、重刑;酷刑。
出处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淫刑以逞,谁则无罪。”
《后汉书·史弼传》:“若
承望
上司,
诬陷
良善,淫刑滥罚,以逞非理,则平原之人,户可为党。”
《北齐书·后主幼主帝纪论》:“卖官
鬻狱
,
乱政
淫刑,
刳剒
被於忠良,禄位加於犬马,
谗邪
并进,法令多闻。”
唐·陈子昂《
谏政理书
》:“明讼恤狱,以息天下之淫刑。”
金·王若虚《五经辨惑上》:“晋灵之不君,淫刑而厚歛,愎谏而贼贤。”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今楚多淫刑,其大夫
逃死
于四方,而为之
谋主
以害楚国。
汉·扬雄《廷尉箴》:“昔在蚩尤,爰作淫刑。”
唐·白居易《
唐赠尚书工部侍郎吴郡张公神道碑铭
》:“安禄山
陷覆
洛京,以伪职淫刑
胁劫
士庶,公与同官范阳卢巽潜遁於陆浑山,食
木实
、饮泉水者二年,讫不为
逆命
所污。”
宋·袁褧《
枫窗小牍
》卷上:“身被淫刑,祸及朋友。”
清·侯方域《拟思宗改元颁示百官廷臣谢表》:“悬鹅鹜之馀食,犬吠篱间;逞刀锯之淫刑,猿愁梯上。”
鲁迅《书信集·致曹聚仁》:“别国的硬汉比中国多,也因为别国的淫刑不及中国的缘故。”
参考资料
淫刑
.汉典.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1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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