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隶属于
淮安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组织接待来本市学习、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
(三)调查本市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区域补助专款和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村、组的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村、组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五)依法保护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依法对本市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揭露、打击各类邪教活动。
(七)帮助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掌握国际、国内民族宗教动态;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方面的涉外事务,帮助、支持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九)受省宗教事务局委托,帮助省基督教协会办好苏北培训中心。
(十)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的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党群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局长:张峰
副局长:朱姝
内设机构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局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秘、信访、档案、财务、保密、保卫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议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事宜;会同业务处室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固定资产;指导、检查、审计市属民族、宗教团体的财务工作;组织接待来本市学习、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
负责起草本市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掌握国内外、特别是本市民族宗教动态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参与局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本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核;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二)民族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了解本市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区域补助专款的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品的生产、供应工作,落实国家对民族特需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承办参加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事项;加强与民族村组、民族学校和各界少数民族人士的联系;帮助少数民族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负责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三)宗教处
负责承办本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道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帮助本市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办理需由政府协调的事务;负责对省宗教事务局委托代管的基督教苏北培训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承办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报批、登记和年检工作;负责审查和报批各宗教在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负责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按有关文件规定,另设纪检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