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
对企业进行评价的专门机构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SZEEA )于1992年经市政府批准注册成立的对企业进行评价的专门机构。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是:公正、客观、严谨、科学的评价企业,向国内外展示深圳企业的形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的指示和意图,通过定期对企业的综合实力、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经济效益、成长潜力、企业信誉、品牌知名度、产业发展趋势等进行跟踪评价和研究,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沟通政府和企业的联系,为政府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实施倾斜产业下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接受市政府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历任会长是:朱悦宁同志、李德成同志、詹兰芳同志,现由陈淦林同志担任会长。日常工作开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组织实施,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综合协调部、评价研究中心、会员服务部、培训部、事业发展部、法律咨询部工作机构。
协会汇集了权威部门有关领导、知名专家、学者担任评价顾问和研究员,并聘请了一批从事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和编辑的专业人才,以及为企业开展综合调研、咨询、服务的专业队伍。协会每年定期对深圳各类企业进行调研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编辑成册,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调研报告、研究报告和评价结果。
协会自成立以来多次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在国内外考察培训,并先后开展了质量承诺· 诚信(品牌)活动、深圳名牌战略与品牌研究工作、最具成长型企业研究工作、行业十强评选活动、最受尊敬企业评选活动、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最具人才成长价值企业评选活动等。
协会章程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英文译名:Shen Zhen Enterprise Evalu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ZEEA)。
第二条 性质: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系深圳地方性专业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方针为:科学、公平、公正、严谨、及时、热诚为企业服务。
第三条 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定期评价深圳市地区企业;为深圳市政府宏观管理、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咨询;向国内外展示深圳市企业形象,以促进深圳与海内、外企业界的合作。
第四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的办公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1号四川大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本协会的具体情况,围绕协会的宗旨,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针对经济、社会热点,适时开展各类调研活动,召开有关行业、市场、国家政策等方面的研讨会,加深对国家政策的了解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的认识;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咨询意见;适时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会员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缓解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压力,在共建和谐社会方面有所作为。
(二) 根据深圳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准则,对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管理能力、产业发展趋势、成长速度、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感、企业信用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价、研究。分析区域、行业经济运行状况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为政府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实施倾斜政策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三) 开展企业资信、评级、评估、评价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开展市场、经济技术项目评估、调查等咨询业务;承接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的市场调查、风险投资等项目评估业务;发布年度的深圳市企业评价分析报告,编辑出版评价结果,发布行业专项研究分析报告,编撰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刊物等内部交流资料。
(四) 收集政策和市场信息,为增强企业应变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当好助手;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和企业家诉求和建议,构筑政府与企业间沟通的优质平台;组织业内专家,对有企业诊断需求的企业进行咨询服务;举办专项展览会、展销会、理论研讨会等;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考察,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做好服务。
(五) 维权服务: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企业产品专利,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为会员单位在反倾销、反歧视案件中提供有效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 开展国际间企业评价业务交流活动、与国外有关企业评价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为深圳企业走向海外建立沟通的桥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以一个法人单位作为一个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良好意愿。
(三) 对协会的评价业务有较深的认识。
(四) 从事企业评价、评估、评级和有关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单位和专业性团体也可申请加入。
(五)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入会登记表,办理入会有关手续。
(三) 经协会秘书处审理、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协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被委派或推选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
(六) 其他依照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20000元/年(第二年起1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缴纳会费8000元/年(第二年起6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缴纳会费5000元/年(第二年起4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缴纳会费2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大会召开期间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一) 决定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成员数额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
(二)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时,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每一理事、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设立监事一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市或企业评价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设会长1人,并可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0%。会长为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方能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会长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委托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代理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秘书处总负责人,负责处理协会及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委托副秘书长代理行使职权。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员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从事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协会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及聘用有关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 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房屋、汽车等大型固定资产处理,仍由购买时的决策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三十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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