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佛教协会,是全市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其职能是协助
人民政府贯彻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市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
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3、督导佛教活动场所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良好的道风和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协助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指导和监督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4、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的整体素质;开展
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深圳市佛教协会接受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
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依法管理。市佛教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市佛教协会全市代表会议,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全市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由市佛教协会全市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届任期五年。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会务,对全体代表负责。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