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协定,fishery agreement,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是是指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就渔业活动或渔业合作所签订的国际协定的总称。狭义上讲,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渔业国际组织、捕鱼实体之间就具有共同利益的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关于开发利用、养护、管理活动的国际协定。
合作情况
我国已与日本、越南、俄罗斯均签订了渔业协定,对共同开发水域的
渔业资源的开发与养护做了规定。我国与美国、澳大利亚、
毛里塔尼亚、
巴布亚新几内亚、缅甸、智利、
马绍尔群岛、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乌拉圭、也门、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均签订过渔业合作性协定,就渔业捕捞、渔业贸易、水产品加工、水产养殖、人员培训以及海洋执法合作等方面做了协商和规定。
与有关国家的部分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0年8月3日签订,2001年6月30日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先后于1954年4月、1961年3月和1963年8月签订协议,于1968年8月中止。2000年12月25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重新签订,2004年6月30日生效,有效期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合作开展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1994年5月27日签订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渔业合作协定》,1988年10月4日在俄罗斯莫斯科签署,1992年更为现名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渔业协定》,1988年11月在堪培拉签署,1989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渔业合作协定》,1996年7月16日签署生效,有效期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海洋渔业协定》,1991年8月22日签署生效,有效期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渔业合作协定》,2001年12月12日签订生效,有效期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渔业合作协定》,1995年4月24日签订,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