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于1985年1月12日,前身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温州市分会”,1987年1月21日改名为“温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温州市的民间对外友好团体,会长由市委副书记朱贤良担任。
协会简介
市对外友协成立以来,把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民促官、官民并举”的方针,积极开展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各个领域的友好交流和合作。目前,市对外友协已同世界20多个国家的80多个友好组织和团体建立了形式多样的合作关系,成为我市开展对外民间交流活动的重要窗口之一。
市对外友协与市外办合署办公,内设友协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友协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 协助我市及各县(市、区)与国外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友好交流关系和各种友好关系;
(二) 接待外国友好团组的来访;
(三) 主办、协办和参加各类代表团的对外出访活动;
(四) 在国外主办、联办或参与各类纪念、庆典活动,组织各种讨论会、展览会;
(五) 为我市救灾、扶残、济贫等
社会福利事业团体在国外开展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六) 积极开展引进智力的工作;
(七) 为有关部门、企业向国外派遣进修、留学人员进行组织联络;
(八) 努力做好对外宣传,向国外介绍温州,增进国外对温州的了解;
(九) 指导和协助我市各县(市、区)友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理事会
会 长(1名)
朱贤良
第一副会长(1名)
陈宏峰
副 会 长(5名)
谢 浩
陈伟民
陈爱珍
陈瓯平
许 捷
池晓荣
叶小琳
秘书长(1名)
许 捷 (兼)
副秘书长(1名)
詹海燕
协会章程
温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2007年12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温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温州市对外友协。英文译名为WENZHOU MUNICIP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 缩写为WMPAFFC.
第二条 本会作为民间外交机构,代表温州人民在国际舞台上广交深交朋友,为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争取广泛的国际同情,为中国与世界各国建立良好的国家关系提供巩固的社会基础。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不懈追求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接受全国友协、浙江省友协和温州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友好工作,为建设“三个温州”、推动温州第三次跨越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
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其常设机构为温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设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范围:
(一) 为我市及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与国外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友好交流关系和各种友好联系提供信息,做好牵线搭桥工作;
(二) 接待各类外国来访团组;
(三) 主办、协办和参加各类代表团的对外出访活动;
(四) 在国内外主办、联办或参与各类纪念、庆典活动,组织各种讨论会、展览会;
(五) 为我市
救灾、扶残、
济贫等
社会福利事业团体在国内外开展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六) 开展国外引智工作,并为有关部门、企业向国外派遣进修、研修、留学人员进行组织联络;
(七)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温州艺术团体访问世界各国,并接待各国的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人士来温州进行友好访问,举办各种形式的演出和展览活动;
(八) 与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进行交流,学习并传播有益的经验,着重开展青少年之间的国际交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助力。
(九) 努力做好对外宣传,向国外介绍温州,增进国外各界对温州的了解和友谊;
(十) 指导和协助我市各县(市、区)友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工作。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理事和团体会员组成。理事包括由全市有关单位推荐的理事、特邀理事和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理事。理事如工作有变动,可由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提请更换,原理事自然免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和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热心我市对外友好事业;
(四) 团体会员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单位和企业。
第九条 理事和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推荐表或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发给理事及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理事会议和本会安排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类对外交流活动;
(四) 向本会提供扩大对外民间友好交往的渠道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三) 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类对外交流活动;
(四) 向国外派遣各类考察和访问团组;
(五) 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对外交流的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按时交纳会费;
(四) 根据实力和专长,对本会开展对外友好交流提供其他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办公室主任由副秘书长兼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十二条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 决定理事和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对外民间友好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干部管理的相应规定执行,秘书长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以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拨款;
(二) 国内外捐助;
(三) 团体会员会费收入;
(四) 本会举办活动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温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四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