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温州市综合性社团法人组织
温州市企业联合会温州市企业家协会、温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是由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的,全市各类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经营者,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及行业社团组织自愿参加的,经温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全市综合性社团法人组织。现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单列团体会员。
概况
温州市企业联合会前身系温州市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81年8月7日;温州市企业家协会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温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温州市工经联。英文名称Wen Zhou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WFIE。
第二条 温州市工经联是温州市工业行业协(商)会为主体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市性工业行业协(商)会、各县(市)、区工业经济联合会和行业骨干企业、集团(公司)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经济界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温州市工经联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温州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发挥好在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推进温州工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温州市工经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温州市工经联会址设在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河大厦B-16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温州市工经联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推进“三个温州”建设工作,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与流通的结合上,对全市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改革政策、工业技术进步、企业市场拓展、国外及兄弟省市工业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
(二)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组织和协调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对温州名优产品、温州著名商标评审的行业评价工作。联系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实施“中国工业大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为工业行业协会、县(市)、区工业经济联合会进行服务,在服务的基础上,对会员单位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
(四)受委托组织召开行业协会、企业会议,传递政府有关宏观、政策信息、通报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开展交流、协作等活动,研讨有关问题,为行业、企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五)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
(六)研究工业行业协会在运行中的情况,推动行业协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功能建设。对工业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提出建议。组织行业协会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竞争,维护公平竞争。
(七)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通过网络、刊物等搜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有关重要经济信息。编辑出版经济类出版物,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
(八)协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切实做好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工作。
(九)协助政府、帮助企业开展入世应对工作,搞好行业发展动态分析和产业损害预警调查,维护产业安全和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为协助和帮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提供服务。
(十)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港、澳、台地区工业民间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企业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和合作。
(十一)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为工业企业提供市场、科技、管理人才、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服务,组织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
(十二)为企业及外商提供有关市场开拓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其它方面的技术经济的咨询。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温州市工经联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本市行业协会、行业骨干企业、经济研究团体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县(市)、区的工业经济联合会,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温州市工经联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温州市工经联的个人会员。经济理论界的个人会员参加联合会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会长常务会议负责审批;
(三)由本会常设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温州市工经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市工经联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本会的财务预决算;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秘书长人选;
(六)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处理会员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和增补理事并审议会员的变动情况;
(六)提出增补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的提名建议。
(七)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第一届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处理市工经联的日常工作,负责领导市工经联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和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长期在工业界从事过领导工作的资深人士,在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而工作须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工经联的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会长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领导和协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会议决定后聘任;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会长、会长常务理事会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与温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财务分列。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的资助;
(三)国内外有关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的收入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贸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9-0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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