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进口货物及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海关征收滞报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但必须先交纳滞报金。该项规定不适用《
海关法》第五十三条。
转关运输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货物运抵
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分别由
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征收。
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运抵指运地) 之日起第十四日是
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发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国家
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
人民币外汇
牌价表》的买卖
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确实证明,经海关
审查认可的,可不按滞报论处或减收滞报金。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