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佐权(Copyleft)是一个由
自由软件运动所发展的概念,是一种利用现有著作权体制来保护所有用户和二次开发者的自由的授权方式。在自由软件授权方式中增加著佐权条款之后,该自由软件除了允许使用者自由使用、散布、修改之外,著佐权许可证更要求使用者修改后的衍生作品必须要以同等的授权方式释出以回馈社会。
解释
著佐权,是补足/辅佐著作权(Copyright,复制传播的权利)不足的版权授权。它的授权方式与常用的版权授权方式并不相同。另有译为“反版权”、“版权属左”、“左版”、“
版权所无”、“版权左派”,或“版责”,这些译名可能有其意义上的偏差,比较贴切的翻译应该是“版责”或者“左版”,使用“版责”(即:传播的责任)因为
Copyleft虽然与常见的著作权模式不同,但不反对著作权的基本体制。
是将一个程序成为
自由软件的通用方法,同时也使得这个程序的修改和扩充版本成为自由软件。提出并使用Copyleft观念的是
GNU计划,具体的发布条款包含在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
GNU宽通用公共许可证和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里。
特别要注意的是:
使用反转的字母C 外套一个圆圈作为版权符号是一个法律错误。版权声明要求要么使用版权符号(圆圈里的字母C),或使用单词“Copyright”(版权所有)。
起源
1983年,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运动的先驱、精神领袖
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Matthew Stallman)决心要开发一个完全自由的、与
Unix完全兼容但功能更强大的操作系统,以便为所有的计算机使用者提供一个功能齐全、性能良好的基本系统,为了把这个系统和
UNIX区分开来,他俏皮地采用程序开发中常用的“
递归”方式把它定义为
GNU,即:GNU’s Not Unix。后因自由软件拥护者对GNU系统的发展和积累,GNU已经成为开发各种自由软件项目的代名词。GNU项目宗旨是自由的分享软件,给予所有用户自由的复制、修改和重新发布
GNU软件的权力,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在
GNU计划的宣言中,斯托曼创造了Copyleft这个词。
授权方式
“版权”(Copyright)的概念是为了限制他人任意使用创作物的自由。Copyleft则是为了保护这种自由而定义的概念:它允许他人任意的修改散布作品,惟其散布及修改的行为和作法,亦限定以Copyleft的方式行之。
Copyleft作品是有版权的;但它们加入了法律上的分发条款,保障任何人都拥有对该作品及其衍生品的使用、修改和重新发布的自由,惟前提是这些发布条款不能被改变。
Copyleft不同于传统的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因为公共领域的作品,任何使用者虽然都可以使用,但可以不回馈变成已用;而Copyleft作品的使用者若在发布的时候不按Copyleft的许可证要求保持同样的授权条款,并将更改的版本回馈社群的话,就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
Copyleft授权许可有时被认为具有“传染性”,因为任何从
Copyleft许可衍生出的作品也必须是遵守Copyleft许可的规定。“传染性”虽然带有贬义,但是这与病毒的传染并不相同,因为病毒的传染是通过不为用户所知道的途径传播的;Copyleft则是公开透明的。
常用著佐权
GNU 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LGPL(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AGPL(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FDL(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CC(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Derivs)。
常见写法
1. Copyright(R) <年份> <所有者> | 本作品是遵守XXX许可证发布的作品,保留部分权利。
2. Copyleft ! <年份>, <所有者>。版权部分所有,遵循<某种著佐权协议>授权使用。
常见开放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