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国家和地方对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规范制度进行了不断的细化和完善。以上海为例,早在1997年5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并在2004年8月19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在修改原条例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各地在组织实施《条例》七年多来取得了一定成效。《条例》的实施,?于推动业主自治、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秩序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服务领域也开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如业主自我管理意识不强、制度运行不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机制不完善;物业服务行业仍存在无序竞争、服务质量不高的现象;实践中,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补建和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收费、物业保修等物业管理难点问题较为突出等。与此同时,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开始施行,其中对物业自行管理模式,业主大会表决、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内容均作出了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