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是WTO发展成员方参与多边贸易体系,分享贸易
投资自由化所带来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WTO2000年10月贸易发展会议公布的统计,在WTO众多的协议中,占WTO成员总数80%的发展成员方可利用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共有145条,主要分为两类:
1.发达成员方积极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主要是为了促进发展成员方全面参与WTO和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而积极采取有利于发展成员方经济发展的一些优惠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二是例外措施的运用,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发展成员方采取
基本义务例外的措施,来维护本国的特殊利益。这是特殊与
差别待遇条款中最多的一种;三是允许发展成员
方在履行某些协定时有过渡期;此外,最不发达成员方还可享有更加特殊的差别待遇。
2001年11月WTO
多哈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以《多哈部长级宣言》的方式宣布正式启动“
多哈发展议程”,标志着新一轮
多边贸易谈判的正式开始。我国作为
世贸组织成员全面参与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多哈宣言》授权审核世贸组织协议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以便加强有关条款,使其更精确、有效和具有操作性,这项工作由贸易与
发展委员会特会执行。这是在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两大阵营中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发展中成员在此之上的要求能否得到合理满足将直接关系到他们在新一轮谈判的其他议题中的立场,从而对整个谈判进程及结果产生
重大影响。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坚决支持广大发展中成员在此问题上的原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