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15~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参加会议的国家和地区达105个。
谈判介绍
我国政府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并获得了全面参加这一轮各项议题谈判的资格,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参加国。
这一轮即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范围之广、议题之复杂、对世界经济结构影响之深远,在总协定历史上都是空前的。1986年9月20日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发表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确定谈判范围为货物贸易谈判和服务贸易谈判两大部分,涉及15个议题,即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总协定体制作用和服务贸易。关于货物贸易谈判,《部长宣言》规定的目标是:“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决心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和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关于服务贸易谈判,其目标是:制订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订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
英文缩写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谈判议题
1、关税。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的目的是:“通过适当的方式削减,或视情况取消关税,包括降低或取消高关税和关税升级;应扩大所有参加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关税减让的范围。”各参加方可以自主决定减让方式,总体目标是在1986年9月的税率基础上平均降低33%的幅度。通过多年谈判,特别是经过主要缔约方之间的激烈争论,在1990年1月的会议上,关税谈判小组就关税谈判程序达成了原则性的协议,使关税谈判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各国采用的减税方式、范围和幅度多样化,甚至几种减让方式同时出现。从减税的范围和幅度来看,欧共体的减让谈判涉及6700项产品,减税后的关税水平从5.44%降至3.86%,达到总体平均减税33%的目标。美国已把有些产品类别列入了它的关税减让开价单,但不承诺减让幅度,等待其它参加方来讨价还价,已列入开价单的产品范围包括木材、纸张、化工制品、钢、铅、建筑设备以及一些电子器件。至于其它产品的关税减让须由有关的主要供应方提出要求后再进行讨价还价式的对等减让。
2、非关税壁垒。谈判目标旨在“减少或取消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各种非关税措施。”由于非关税措施十分错综复杂(其中包括进口数量限制),谈判小组采取了多种谈判方式(如多边谈判、公式削减、讨价还价谈判等),以保证最广泛的参与和取得更为有效的成果。重点则放在装船前检验(Preshipment lnspection)和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两个问题上。其它如海关估价、进口许可证手续、贸易的技术壁垒、反倾销等在东京回合中已制订相应的守则,这次将它们放在“多边贸易谈判和安排”议题下加以改进和完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则另立一组。
3、热带产品谈判。谈判目标是“最充分地实现包括加工和半加工品在内的热带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谈判包括影响这些产品贸易的关税和所有的非关税措施。在1989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期间,部长们认为,热带产品谈判已取得了一些成果,这些成果于1990年1月开始执行,对于下列7类产品则继续进行谈判:
(1)热带饮料产品(包括香料和植物花等);
(2)油料(植物油和油饼);
(3)烟草;
(4)大米和热带植物块茎;
(5)热带水果与干果;
(6)天然橡胶和热带木材;
(7)黄麻及其它硬纤维。
谈判内容包括:
(1)消除对未加工产品的关税;
(2)消除或大幅度降低对加工和半加工产品的关税,包括消除或减少关税升级;
(3)消除或削弱影响热带产品贸易的所有非关税限制措施。并且,谈判小组应尽可能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前就热带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谈判目标取得新的、积极的成果。
历次谈判
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4月至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下调关税的承诺是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23个缔约方在7个月的谈判中,就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 这轮谈判依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就众多商品达成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协议,促进了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贸易的恢复和发展。这轮谈判虽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草莶和生效之前举行,但人们仍习惯视其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9年4月至10月,
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在
法国安纳西举行。这轮谈判的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促使这些国家为承担各成员之间的关税减让作出努力。这轮谈判除在原23个缔约方之间进行外,又与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瑞典和乌拉圭等10个国家进行了加入谈判。这轮谈判总计达成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
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0年9月至1951年4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在英国托奎举行。这轮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是,讨论奥地利、联邦德国、韩国、秘鲁、菲律宾和土耳其的加入问题。由于缔约方增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额已经超过当时世界贸易总额的80%,在关税减让方面,美国与英联邦国家[主要指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谈判进展缓慢。英联邦国家不愿在美国未作出对等减让条件下,放弃彼此间的贸易优惠,使美国与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未能达成关税减让协议,这轮谈判共达成150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6%。
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6年1月至5月,
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在
瑞士日内瓦举行。
美国国会认为,前几轮谈判,美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明显大于其他缔约方,因此对美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权限进行了限制。在这轮谈判中,美国对进口只给予了9亿
美元的关税减让,而其所享受的关税减让约4亿美元。
英国的关税减让幅度较大。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15%。
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共有45个参加方。这轮谈判由美国副国务卿格拉斯·狄龙倡议,后称为“狄龙回合”。谈判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从1960年9月至12月,着重就欧洲共同体建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等问题,与有关缔约方进行谈判。后一阶段于1961年1月开始,就缔约方进一步减让关税进行谈判。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0%,但农产品和一些敏感性商品被排除协议之外。欧洲共同体六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关税水平平均降低6.5%。
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在
日内瓦举行,共有54个
缔约方参加。这轮谈判又称“
肯尼迪回合”。美国提出缔约方各自减让关税50%的建议,而
欧洲共同体则提出“削平”方案,即高关税缔约方多减,低关税缔约方少减,以缩小关税水平差距。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从1968年起的五年内,美国工业品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7%,欧洲共同体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5%。 这轮谈判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幅度,但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这轮谈判中,
美国、
英国、
日本等21个缔约方签署了第一个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有关反倾销的协议,该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 为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在这轮谈判斯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新增“贸易与发展”条款,规定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优惠待遇,明确发达缔约方不应期望发展中缔约方作出对等的减让承诺。这轮谈判还吸收波兰参加,开创了“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先例。
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
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在
日内瓦举行。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
日本东京举行,故称“东京回合”。“东京回合”共有73个缔约方和29个非缔约方参加了谈判。这轮谈判历时5年多时间,取得的主要成果有: 开始实行按既定公式削减关税,关税越高减让幅度越大,从1980年起的8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这轮谈判最终关税减让和约束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 产生了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通常称为“东京回合”守则],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
政府采购、
海关估价、
反倾销、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 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发展中缔约方之间可以签订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相互减免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而不必给予非协议参加方这种待遇。
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八轮谈判于1986年9月15日在
乌拉圭首都
埃斯特角开始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这次谈判至1993年12月15日在
日内瓦完成。于1994年4月15日在
摩洛哥马拉咯什城举行会议,由参加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草签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宣告正式结束。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原1947年的总协定失效,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附件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