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
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任何犯罪,必然以一定的
行为表现出来,如果只有
犯罪思想而无
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可以以积极的行为即作为或消极的行为即
不作为表现出来。对于出现
危害结果的犯罪,必须查明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犯罪行为的方式是复杂的,行为人以不同的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的罪也不同,因此,查明犯罪行为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环节。
如果不具备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
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一切犯罪来说,危害行为的有无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无行为则无犯罪。因为仅有思想而没有将思想外化为行为,就不可能有
社会危害性,自然不成立犯罪。对于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及特定的
犯罪方法、时间、地点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比如,
过失犯罪以具备特定危害结果为要件,如果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就不能认定。又如,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若不是在
禁渔区、
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实施的,就不成立《刑法》第340条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和
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上往往是相同的,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比如,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等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犯财产的各种犯罪之间的区别,就是如此。
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也主要在于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具备。比如,
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是否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行为人是否收受了他人的财物。
犯罪客观方面是
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
外化,主观上的
犯罪意图只有通过客观上的危害行为才能实现。因此,要查清罪犯的主观方面必须认真分析其客观方面。通过考察罪犯实施的行为、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以及行为实施的各种
客观条件,才能正确地揭示出罪犯的心理态度。
就不同的犯罪来讲,刑法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主要是依据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从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就同一性质的犯罪来讲,犯罪客观方面对
量刑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是否
加重处罚的根据;其二,从
司法实践中看,同一种性质犯罪的不同案件,因为它们所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具体对象的不同而影响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导致刑罚的轻重不一。此外,
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否齐备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刑法》对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