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合议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
审判制度。根据中国
诉讼法的规定,仅适用于
民事诉讼和
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
人民法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简单民事案件,适用
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
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
自诉案件和其他
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判。
由此也可以看出,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对应的,此外,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均采用独任制,对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判。
由此推出,发回和按
审判监督审理的案件是不适用简易,另外起诉时一方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时候也不能用简易了。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
合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