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许可是指技术的接受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在特定地区,对许可协议规定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同时技术的许可方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商品,更不能把该技术再授予该地区的任何第三方。这种交易中所指的地区必须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单方的意愿。这种地区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区域,如日本、欧盟或者东南亚地区等。
鉴于独占许可的特殊性,法律一般赋予独占被许可人一定程度的独立诉权,同时从保护竞争的角度出发,法律禁止独占许可人在缔结
独占许可合同时滥用其优势地位,从而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
独占许可协议即独占许可合同,是
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受让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
合同规定的地区必须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单方的意愿。这种地区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区域,例如日本、
欧盟国家或东南亚地区等。
独占许可合同一经签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让方不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内向第三者出售同一种技术的许可,出让方自己也不得在这一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受让方不仅有权在这一地区内出售该项技术的从属许可合同,而且有权对
侵权行为起诉。
独占许可合同中
转让的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
专有技术,还可以是商标的
使用权。这种许可合同实际上就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划分该项技术或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势力范围的协议。在约定地区内如有客户要向出让方订购该项产品,出让方也无权销售,必须将客户的订单转给受让方,让受让方销售。也就是说,出让方已将自己在这个地区的销售市场也转让给了受让方。当然,出让方授予受让方独占许可时,向受让方索取的
特许权使用费要比普遍许可合同的高得多。
根据国际许可证贸易工作协会(LES)公布的资料表明,
独占许可合同的
特许权使用费一般要比普通许可合同高66%—100%,日本许可证贸易工作者分会也对独占许可合同和普遍许可合同的提成率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独占许可合同的提成率一般要比普遍许可合同高20%—50%。独占许可合同的形式在日本、美国和西欧地区使用较为普遍,这些国家实行的是
自由市场经济,产品可以
自由竞争,受让方愿意出高价以独占许可合同的形式获得先进技术,以便垄断合同产品的销售市场,独霸一方,获得高额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