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协会
甘肃省境内组织机构
甘肃省旅游协会成立于1993年,是由甘肃省境内从事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省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协会简介
甘肃省旅游协会成立于1993年,1999年至2002年期间,停顿四年。自2003年4月2日第三届理事会换届后正式开展各项工作,共换三届会长,2009年9月28日第四届理事会换届,现任会长1人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会长10人由省局副局长、副巡视员和分会会长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局调研员担任。第四届理事会共有理事163家、常务理事86家。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共3510个,其中会员单位518家、个人会员2992人。协会常设机构有秘书处、四个专业分会、二个委员会,分别为甘肃省旅游协会秘书处、甘肃省旅游协会星级饭店分会、甘肃省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甘肃省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甘肃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甘肃省旅游协会导游翻译管理委员会和甘肃省旅游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2013年1月30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成立“甘肃省旅游协会旅游摄影家分会”;“ 甘肃省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
一、各机构负责的工作如下:
(一)、依照协会《章程》秘书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和日常工作,设秘书处,承担日常事务;
(二)、四个专业分会按照要求负责各专业分会的工作和分会的日常工作;(实际工作均由秘书处承担,未配备分会专职工作人员)
(三)、导游翻译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在导游翻译管理委员会兼职导游人员的注册、办理导游证、变更、升级、导游证年审等导游人员的相关工作;
二、各机构人员安排和分工
(一)、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杨晓田全面负责,李启明、杜小章、王斌协助;
(二)、星级饭店分会、旅行社分会由王斌处理日常事务、分会具体活动和相关会议由各分会秘书长协调;旅游景区分会、旅游商品分会由李启明处理日常事务、分会具体活动和相关会议由各分会秘书长协调;
(三)、导游翻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协会副会长担任,王斌负责日常事务和导游的相关工作,杜小章协助。注册导游的其他活动由会长和秘书长安排和审批。
(四)、甘肃省旅游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会长担任,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三、协会各机构基本情况
(一)、秘书处近几年来共召开了四次会员及理事代表大会、一次常务理事代表大会;完成了三届会长的离任审计和2003年-2011年年度的审计工作。2012年协会被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评审为中国社会组织四A级协会,取得了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资质。
(二)、目前正在筹备成立两个新增的专业分会。
(三)、同时积极配合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中国饭店业协会、中国旅游商品及装备分会、中国自驾与露营分会的各项工作,安排组织各分会企业参加全国性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安排组织各分会举办全省性的各项活动。督促各分会开展专项活动等事宜。各分会共同制定了《行业诚信经营公约》。
(四)、甘肃省旅游协会为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中国饭店业协会、中国旅游商品及装备分会、中国自驾与露营分会的常务理事单位。
(五)、甘肃省旅游协会为甘肃省社会组织联合会理事单位,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理事单位。
(六)、导游翻译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创办开始至今注册导游2992人,占全省导游人数的25%。几年来导游翻译管理委员会做好导游的基础工作、接待工作、解调工作和投诉处理工作。完成各年度导游年审培训和年审工作。积极参加省内的导游大赛,并获得英语一等奖一名,优秀奖13名。导游翻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的导游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队每年组织导游参加5月19日的旅游宣传日活动和丝绸之路旅游节接待活动。
发展历程
1993年,甘肃省旅游协会成立。
2024年1月19日下午,甘肃省旅游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兰州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甘肃省旅游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等,选举杨宇宏为第五届甘肃省旅游协会会长,选举产生甘肃省旅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
2024年4月,甘肃省旅游协会乡村旅游和民宿客栈分会成立。
2024年4月18日,甘肃省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成立。
2024年4月29日,甘肃省旅游协会研学旅行分会成立。
2024年5月15日,甘肃省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成立;10月21日,甘肃省旅游协会旅游服务质量专业委员会成立;同日,甘肃省旅游协会服务质量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兰州召开;10月27日,甘肃省旅游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11月5日,甘肃省旅游协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分会成立大会在兰州饭店召开。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甘肃省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Gansu tourism Associztion (缩写为G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甘肃省境内从事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省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甘肃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甘肃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2号。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行业的团结、协作和自律,组织会员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各分会的工作指导。配合、协调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二、维护会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单位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并协助贯彻执行。
三、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旅游经济信息网络,进行国内外有关的市场信息、调查研究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供本行业发展的信息及信息分析和建议,推动行业的协调发展。
四、根据旅游事业的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的需要,开展各种行业评定工作。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会员表彰会等活动,积极开展旅游咨询服务,开展员工培训、技能大赛等活动。
五、接受政府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对全省各市州旅游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六、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
的联系和交流考察、培训实习及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编辑出版发行协会刊物和相关刊物。
八、接受主管单位委托,开展旅游行业旅游规划的制定、旅游景区开发、客源市场及旅游消费市场的调查研究,为旅游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为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服务。
九、接受主管单位的委托,承办有关证、照、牌、书的订购、保管发放、收费等项工作。
十、在省旅游行业岗位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的指导下、承办与岗位资格相关的考务和收费等工作。
十一、经有关主管单位批准,可创办经济实体。
十二、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收团体会员和有条件的接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与个人:
1、各地州市县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
2、省内旅游涉外星级饭店,
3、省内国际、国内旅行社;
4、省内旅游度假区、景区(点);
5、省内旅游车船公司;
6、省内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7、省内其它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
8、省内旅游行业相关的其他行业(民航、交通、文物、文化等)协会和组织;
9、省内与旅游业相关的大中专院校及旅游科研单位,新闻出版单位,文化艺术单位;
10、经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及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日常办事机构审核批准;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本会日常办事机构颁发会员牌及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为甘肃省旅游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委理事、理事;
三、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应不少于会员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各项事宜,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与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行业分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组成。常务理事单位应不超过理事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决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各专业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委托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一人、名誉顾问及顾问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
第二十七条 专业分会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专业分会,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专业分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后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专业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各专业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备案。各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
第二十八条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及时解决协会的日常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会费标准:
1、会长:4000元,副会长:3000元;
2、(各分会)会长:3000元,副会长:2000元;
3、常务理事:1500元,理事:1000元;
4、会员:600元;
5、个人会员:2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4日甘肃省旅游协会第三届第一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会长:杨宇宏
理事会班子成员:王丽燕、朱彦杰、金世胜、高亚芳、郭 宏、阎丽华、裴建宏、李峰
秘书长:李峰
参考资料
协会简介.甘肃省旅游局 .
甘肃省旅游协会章程.甘肃省旅游局 .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6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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