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机构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监察。
(三)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
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保
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权限审批、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参与处理全省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审批省管和国家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各地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排放审批,组织指导全省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法律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
(九)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初审和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废物名录并组织实施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省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指导各地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规划财务处
政策法规处
人事处
科技标准处
污染物总量控制处
环境影响评价处
环境监测处
污染防治处
自然生态保护处
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环境监察处
国际合作处
宣传教育处
直属单位党委
纪检组监察室
地理位置
直属单位
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甘肃省环保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