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卫生厅生产环节食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加强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及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职责。
(四)加强节能地方标准制定监管职责。
(五)加强全省质量振兴及牵头落实地方政府产品质量目标责任书、健全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职责。
(六)加强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制定和组织落实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工作,组织与市州政府签订产品质量目标责任书并监督落实。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根据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工业产品管理办法,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三)负责全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和部署全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全省质量监督检验网络,统一协调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全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仲裁鉴定。负责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
(四)负责全省标准化工作。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宣传贯彻国家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执行。负责产品研制、开发、改进及引进技术、设备的标准化审查。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等有关标准的咨询通报工作。
(五)负责全省计量工作。组织建立本省计量标准,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省量值传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和强制检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
(六)承担全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七)负责对全省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对
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监管。对有关机构和操作人员实施资格审查、考核发证及证照管理。负责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的统计分析。
(八)负责统一管理认证工作。组织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对安全认证的产品实施强制监督管理。负责法定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格认可。
(九)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打假”活动。
(十)组织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二)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安全、保卫、应急事务处理、外事等政务事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二)计划财务处。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全省质监系统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经费申报、分配及拨付工作;负责全省质监系统非税收入的管理;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省质监系统基本建设、行政执法装备、技术装备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并监督实施全省质监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综合统计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负责拟订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以及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报道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申报、初审、登记工作,监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加贴、使用,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
(四)人事处。
负责全省质监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
公务员考核、任免及人事、劳动工资、医疗保险、职工津贴补贴、职称评聘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管理挂靠本局的协(学)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全省质监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全省质监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五)质量处。
负责拟订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牵头落实与地方政府签订产品质量目标责任书;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企业
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国家和省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和监管名牌产品培育和评价工作;建立和组织施行重要工程设备的监理制度;组织调查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推行现代化质量管理技术。
(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处。
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责。根据行业准入条件和工业产品管理办法,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贯彻执行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七)产品质量监督处。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和部署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络,统一管理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在我省的监督抽查,下达检验计划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检验结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结合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制定我省重点监督的省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实施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
(八)标准化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修订、审核、发布地方标准,拟订发布节能地方标准;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承办企业标准备案;监督重要标准的实施;负责产品研制、开发、改进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标准化审查;指导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等有关标准的咨询通报工作。
(九)计量处。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开展对本省计量标准的考核、发证;组织拟订本省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全省量值传递;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管理,依法监督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商品量值和市场计量行为;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计量。
(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生产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国家食品许可准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法规;审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推行国家强制性食品标准;组织和实施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突发事件;承担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控,管理准入许可的企业档案及信息资料;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进出口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监管;对有关机构和操作人员实施资格审查、考核发证及证照管理;负责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的统计分析。
(十二)认证监管处。
贯彻国家认证认可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监督认证工作质量;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负责全省质量认证信息统计;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
(十三)科技信息处。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质监系统科研及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研及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组织、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金质工程”;负责全省质监业务电子政务专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对全省质监系统信息化业务工作进行总体管理和指导。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8名。
(二)有关职责分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生产环节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协助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协助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
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