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泰平,男,回族,1951年6月出生,山东
枣庄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曾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68年12月——1970年01月,安徽省寿县板桥公社知青;
1970年01月——1972年04月,安徽省淮南肥皂厂工人;
1972年04月——1975年09月,
安徽大学化学系有机合成专业学生;
1975年09月——1978年06月,安徽省
淮南肥皂厂生产科技术员、科长;
1978年06月——1979年12月,安徽省淮南合成脂肪酸厂筹备处工作人员;
1979年12月——1980年10月,安徽省淮南肥皂厂生产科、设备科科长;
1980年10月——1983年08月,安徽省淮南肥皂厂第一副厂长、厂长;
1983年08月——1983年10月,安徽省淮南华光日化厂厂长;
1983年10月——1985年01月,安徽省淮南市总工会副主席、党组成员;
1985年01月——1988年07月,安徽省淮南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
1988年07月——1989年03月,安徽省
凤台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1989年03月——1990年12月,安徽省凤台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0年12月——1991年03月,安徽省凤台县委书记、县长;
1991年03月——1993年01月,安徽省凤台县委书记;
1993年01月——1998年01月,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8年01月——2000年01月,安徽省淮南市委副书记;
2000年01月——2004年01月,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主任(局长)、党组书记(正厅级)(其间:1999年09月——2002年07月,参加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世界经济专业学习);
2004年01月——2005年07月,安徽省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
2005年07月——2008年06月,安徽省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
2008年06月——2009年03月,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9年03月——2010年04月,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2010年04月——2011年10月,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4月10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白泰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18年7月18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纪委对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白泰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白泰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多次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为下属企业干部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购物卡,违规兼职取酬;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贿赂,涉嫌违法犯罪。
白泰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法纪观念淡漠,大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安徽省监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白泰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有关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8年7月,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白泰平(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白泰平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8年8月,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白泰平(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白泰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白泰平,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白泰平利用其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煤炭业务、承接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11月30日上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集团)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白泰平涉嫌受贿一案,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白泰平利用其担任皖能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煤炭业务、承接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利益输送,被告人白泰平直接或通过其子非法收受或索取张某某等9人给予的人民币804万元、107万港币、5万美元、价值人民币15.2万元购物卡以及购房和房屋装修费用人民币603.848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43.78678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泰平到案后,除如实交代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尚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泰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当天的庭审持续三个小时左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蚌埠市人大系统、代表委员、检察系统、市直单位、新闻媒体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本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7月19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白泰平受贿案,白泰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对其所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白泰平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某工贸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煤炭业务、承接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利益输送,2009年至2013年,白泰平直接或通过其子非法收受或索取张某某等9人给予的人民币804万元、港币107万元、5万美元、价值人民币15.2万元购物卡,以及购房和房屋装修费用人民币603.8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43万余元。
其中,白泰平接受浙江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与皖能集团下属公司在合作经营煤炭业务、承接项目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白泰平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或索取张某某共计人民币772万元、港币107万元、4万美元,并要求张某某为其支付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的购房费用人民币354万余元。2017年,白泰平因自身问题被调查,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安排儿子退还张某某人民币243万元。
白泰平接受合肥一家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张某的请托,为张某与皖能集团合作云计算数据中心等项目提供帮助。张某分二次为白泰平支付一套商品房及商铺的部分购房款,共计106万余元。后该项目因故未能实施,白泰平于2012年分二次退还张某53万元,余款53万余元未还。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白泰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白泰平具有多次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白泰平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其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受贿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白泰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