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住建局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盐城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简称盐城市住建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
(二)负责指导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和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区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和集资建房等房改事项的审批以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监督管理。制定市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负责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四)指导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县(市、区)开展物业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市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牵头、协调和督查工作。依法鉴定房屋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城市危险房屋的治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拟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筑业行业发展。指导全市并负责市级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八)组织拟订全市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和城镇住房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并协调管理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参与编制村镇规划,指导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十)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工作。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民防空指挥系统转入战时体制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及警报建设和管理。指导结合民用建筑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人民防空系统按纲施训和演练。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抗震设防工作。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组织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和重点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综合管理全市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工作。承担全市地震震情监测预测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城市(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制定全市城市(镇)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牵头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负责绿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指导园林绿化地方特色建设和保护。组织市区规划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指导全市“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园林城镇”建设。
(十四)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文电处理、对外联络、后勤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法规处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
财务与审计处
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和审计监督市级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金;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产品价格;负责机关财务和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外经工作。
综合计划处
(督查处)牵头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局系统重点工程项目的安排及综合协调;牵头负责局系统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监管、合同审查工作;负责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点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等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归口管理行业中介机构;归口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统计工作。
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处
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承担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的融资、审计和资金清算等方面工作;审核市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等房改事项,管理市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指导直管公房的维护管理;承担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指导执行,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拟订全市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措施并指导执行;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指导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发布;采集房地产市场基础数据,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制度;协调处理私房政策落实遗留问题;承担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房屋管理处
拟订全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政策措施,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市级管理范围内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存量房转让与资金监管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物业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指导监督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老旧小区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危险房屋的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绿色建筑与科研设计处
(总工程师办公室)拟订全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科技发展及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智慧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拟订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市级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的合同备案工作;负责市级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监管、投诉受理,并组织查处市级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处
拟订全市建筑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实施方案,并监督指导实施;指导建筑企业对外市场开拓,管理驻外办事机构;指导全市并负责市直房屋建筑施工、监理等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并负责市级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现场监管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管理、监督与指导。
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和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编制市级管理范围内年度市政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指导全市并负责市政府下达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等市政方面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并负责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日常监管;指导全市并负责市区排水许可工作;指导管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指导全市市政企业行业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与综合开发处
组织编制房屋征收计划、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地产开发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市级并监督指导县
(市、区)房屋征收实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并监督指导房地产企业开发行为动态监管工作;指导城镇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公用事业处
(供水保障中心)参与拟订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拟订供水、燃气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和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并负责市区城市供水、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管;负责对京杭运河(盐城)水源地及引水工程运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大丰区、建湖县、射阳县等地新水源原水的调度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结算及费用收缴;协调市区内河补水工作。
村镇建设处
组织拟订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县城以下建制镇、村庄建设政策和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综合开发、集镇绿化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示范;负责指导和牵头推进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特色田园乡村建设;指导国家、省、市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森林小镇的建设;负责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防指挥和信息化处
承担人民防空指挥部日常工作;拟订防空袭方案;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指导制定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按纲施训和人民防空演练;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协助实施战时人民防空行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警报通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承担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人防工程管理处
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和平时使用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结合建设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承担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战时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和平时防护工程的应急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监管;负责人民防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抗震设防管理处
(地震科技发展处)组织编制全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全市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工作;参与研究编制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协助做好抗震设防重点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抗震设防科技成果的运用与推广;组织开展全市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指导全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指导地震区域性评估工作;组织有关地震现场调查,参与震害评估及破坏性地震宏观调查;承担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震情监测处
组织协调全市地震震情监测预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年度震情监视和短临跟踪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台网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地震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异常核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推动全市监测网点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震信息传输系统;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负责地震事业综合统计工作;组织震情会商和观测资料评比,组织编写地震趋势研究报告,负责震情通报与上报;负责地震监测预报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的推广应用。
园林规划建设处
负责编制全市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市区规划区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绿地系统详细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绿线实施工作;参与全市重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论证工作;制定全市及市区规划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指导执行;指导园林绿化地方特色建设;负责园林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园林绿化监管处
贯彻执行绿色图章制度;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监督指导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规划建设;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管工作;负责园林绿化科技发展工作;负责市区规划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指导全市“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园林城镇”建设;监督指导全市公园和园林绿化管理,负责市级管理范围内公园管理和绿化养护工作,协助查处绿化违法行为;承担市创建园林城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处
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性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市级管理范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及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行政许可服务处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核准、审核、变更及协调服务等工作。
组织人事处
指导局系统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建设工程系列执业资格工作,协助组织相关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现任领导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源。
所获荣誉
2021年10月,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处被授予为“江苏省脱贫攻坚暨对口帮扶支援合作先进集体”称号。
参考资料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盐城市人民政府.2021-05-06
内设机构.盐城市人民政府.2021-05-06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0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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