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时期的一种制度,意为个人之间为达成某种誓约,是吐蕃最古老的
制度之一。
吐蕃时期部落、群体、个人之间为达成某种誓约而形成的一种制度。盟誓制度是吐蕃最古老的制度之一,源于诅誓咒语,组织形式称“盟会”。多在春、夏、冬三季举行,故又称“春盟”、“夏盟”、“冬盟”。盟誓内容一般由盟誓缘起、遵誓要求、违盟恶果三部分组成,包括制度的制定与修改、重要官吏的任免、财产清理、军队出征、军需征集、贡赋征收、土地管理及政治联姻等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相应的责任,表示某种许诺,且保证信守、实现的诺言,以及若违背诺言,甘愿接受惩罚等内容。盟誓一般以天神、地神、佛经、宝塔或自己信仰的神为证,若违背誓言,即是对神灵、圣物的亵渎。由于当时人们对神灵共同的崇拜与敬畏观念,故盟誓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给参盟者造成一种约束力与心理压力,从而使盟誓者信守诺言,履行义务。
《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中记载了140余次王廷盟会。盟誓有个人盟誓、群体盟誓、个人与群体间盟誓三类。①个人盟誓。古代部落之间的一种承诺。主要用于百姓间买卖、借贷的券契副本,以备出现争议时作为判断的依据。②群体盟誓。各领主以武力征服其他部落,以达到长期统治目的,或部落群体间的发誓、赌咒结盟活动。一般通过强制的、带有威胁性的盟誓手段维系各种附属关系。③个人与群体间盟誓。前两种盟誓的组合形式,一方为个人,另一方为群体。盟誓仪式有两种:一种为简单盟誓,即就某事向神灵诵盟誓词,或表示背弃誓约接受惩罚;一种为隆重盟誓,即在当地重要地点立盟碑,如拉萨大昭寺前的唐蕃会盟碑、山南桑耶寺的兴佛证盟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