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常委
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省委常委是中国共产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简称,属于中管干部。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
主要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组成人员
党委书记、兼任行政首长的副书记、专职副书记这三个职位外,较固定由常委兼任的职务通常还有政府常务副职、纪委书记、省会(首府)城市市委书记、宣传部部长、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省级党委秘书长、省级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司令员或政委。
主管经济的副省长、重要城市市委书记,省政府秘书长、省直厅长、市委教育工委书记、总工会主席。
重要城市市委书记进入常委条件
第一种是“升迁过渡”。地市级的正厅级“一把手”进入省委领导班子,晋升为副省级领导,然后继续留在原来的地市,以省委常委身份兼任“一把手”,直到这个地市产生新的“一把手”,“这就形成了地市‘一把手’高配,由副省级领导担任。这种情况原来比较多。”
第二种多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级市。地市一把手进入省委常委班子,意味着这个地市的一把手同时是省委领导,可以参与到全省的资源分配、重大决策中。”
第三种在红色城市。延安、遵义这些红色城市,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和象征意义,所以一把手通常“高配”。
来源方式
会议选举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中央部委“空降”:中央国家机关官员空降地方任职
异地调任(跨省调整或异地交流)
本地提拔:副省长是“争夺”省委常委席位的重要人选,是省级常委的最大候补队伍。
人员配备
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常委名单
华北地区
东北地区
华东地区
华中地区
华南地区
西南地区
西北地区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4 08:25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