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属于
县级行政区,不经地级行政区代管或管辖,由省级行政区直接管辖,独立于
地级行政区之外单独建制,由所在的省或自治区直接领导和管理,与地级行政区享有相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县级行政区。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属于县级行政区,是指独立于地级行政区之外单独建制,由所在的省级行政区直接领导和管理,与地级行政区享有相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县级行政区。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的行政区类别为县级行政区,分为省直辖县级市、省直辖县、省直辖林区。
2010年以来,全国有部分省、自治区根据本省(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将一部分归属于地级行政区的经济管理权和社会管理权直接赋予经济强县(市、区),在财政体制等方面实行了省直管。值得注意的是: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是为省级行政单位直接管理和领导,而部分省份的省直管县(市、区)则是由省、自治区政府赋予县(市、区)财政自主权或享有其他社会管理权利,但行政区划仍旧隶属于原地级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