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眉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眉山市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市知识产权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起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提升、食品安全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五)负责全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政策规划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按国家要求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特种设备安全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7.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加大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做强做大。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经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信局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负责食品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健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健委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市卫健委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市卫健委提出建议。市卫健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互通互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金融工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拟订知识产权规范交易的政策。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交易场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信访、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大型、综合性会议。组织编制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放管服”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负责建立市场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三)法规科。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本部门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四)登记注册指导科。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和证照核发工作。承担指导全市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全市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全市企业法人基础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开展干部经商办企业查询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信用分类管理、信息公示和市场主体年报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牵头协调“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牵头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和监管。
(六)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和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七)价格监督检查科。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投诉举报维权体系建设。指导消费纠纷调解,协调解决跨区域消费纠纷。承担收集、掌握、综合分析和研究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查办消费维权案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负责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投诉、申诉、举报专线电话中案源材料的收集、登记、转办、上报等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全市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和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全市合同信用建设。
(十)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开展广告整治和查处广告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广告制作单位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预警管理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和一般性工业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推进全市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党委、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考核、评价。负责分析预测及编制全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和指导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工作。负责全市食盐、酒类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负责和指导全市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状况调查工作。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全链条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七)药品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药品零售环节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药品零售环节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监督和指导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零售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权限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器械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十九)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化妆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对化妆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
(二十)食品和药械化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特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四品一械”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四品一械”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四品一械”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指导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及医疗机构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风险分析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二十二)计量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建立全市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建立和管理市级以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三)标准化科。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物质)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管理全市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二十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的工作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规范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五)知识产权规划发展科。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行政职责。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
(二十六)商标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承担驰名商标保护工作。
(二十七)专利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专利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和规范专利运用。组织和指导专利权保护工作。组织调处专利纠纷。
(二十八)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承担全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统筹协调。负责民营经济目标考核。督查民营经济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负责非公经济工作。
(二十九)民营经济维权指导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省委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在非公经济组织的贯彻落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指导民营企业发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承担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统计、分析、公开等工作。拟订实施民营企业维权的制度措施。畅通维权渠道,配合做好对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维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承担市非公经济第二综合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十)行政审批科。负责集中承担市本级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并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颁发有关证照。承担市本级企业的档案管理和查询等工作。梳理分析并依法公开市本级行政许可信息。
(三十一)科技与宣传科。拟订实施市场监管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组织开展监管技术装备、设施的技术改造,及时运用国家、省新技术、新成果为市场监管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意识形态、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指导本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承办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
(三十二)财务科。承担财务预决算、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监管技术装备配备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三十三)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养老保险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党组织、党员管理和干部政治思想教育、作风建设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承担统战、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负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派出机构
设置市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作为市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下设5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别为:岷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金象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甘眉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现代工业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授权,依法负责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现任领导
袁利民,男,汉族,1974年3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
卓红梅,女,汉族,1971年6月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蒋卫东,男,汉族,1969年1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吴学东,男,汉族,1968年7月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祝佳梅,女,汉族,1972年3月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王忠明,男,汉族,1972年8月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眉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邹超,男,汉族,1984年7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员。
曾燕,女,汉族,1972年7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总监、党组成员。
雷勇,男,汉族,1975年5月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总监、党组成员。
魏平川,男,汉族,1976年1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所获荣誉
2019年12月22日,获得“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0年11月,被授予“四川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办公地址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10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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