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水利局
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水利局是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水利行政管理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拟定全市和跨县(区)中长期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及防洪、抗旱、节水等方面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布《眉山市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
五、负责全市水利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县(区)间的重大水事,查处重大水事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六、负责编制全市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水利行业经济运行及效益分析;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管理、监督;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指导大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在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组织对河湖长制进行统筹、督促、指导、考核、监督。指导河湖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等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湖泊、滩涂的行政管理及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与外事外经工作;组织重大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知识产权有关事宜,承办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涉外事务。
十二、指导全市水利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调整。
(一)市水利局承担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局。相应职责调整为“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
(二)市水利局承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承担。相应职责调整为“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三)市水利局承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日常工作划入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水利局承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供排水总公司调整为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
(五)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调整为市应急管理局管理下属事业单位。
(六)新增“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职责,由水资源管理科承担;新增“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综合利用”职责,由水利水保科承担;新增“指导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职责,由河湖管理科承担。
十七、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局与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市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二)市水利局负责落实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承担防御洪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三)必要时,市水利局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保密、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督查督办、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拟订机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退休人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利行业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队伍建设。负责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申报、引进、推广和管理工作。
(二)规划计划与建设管理科(安全监管科)。拟订全市水利综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组织水利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全市水利年度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审核全市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负责对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承担具有控制型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事项。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建设质量考核、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水资源管理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水资源论证工作;负责节约用水、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费专项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负责在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负责拟定全市水利工作政策和法制建设规划;负责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性文件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制定水利系统相关改革方案;负责水利行业内相关社团的指导管理工作。
(五)财务科。负责拟订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承担市级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政府财务报表,编制单位政府国有资产报表。负责资金稽查、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等建议。组织开展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六)水利水保科。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指导全市水土保持科级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组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工作;组织并发布全市水土流失状况监测、负责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农村水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病险水库整治等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监管;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程,对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综合利用。
(七)水旱灾害防御科。负责落实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承担防御洪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八)河湖管理科。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组织对河湖长制进行统筹、督促、指导、考核、监督。指导河湖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河口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方案的编制;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九)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水利局党组按照市委规定设置。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杨忠
局长:史跃平
副局长:闵亮、陈明华(挂职一年)、赵永秀(试用期一年)
总工程师:李上策(试用期一年)
所获荣誉
2021年2月,被四川省水利厅表彰为2020年四川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7 17:36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