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故意是刑法学术语,与
不确定故意相对。犯罪故意的一种形式。“不确定故意”的对称。又称“绝对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确定故意是犯罪故意的常见形态,其最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如侵害的客体、危害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具体结果等,有具体明确的认识。
又称为绝对故意、无条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某种具体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某甲明知自己用刀猛砍某乙的胸部会致某乙死亡,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并凶狠地朝某乙胸部连砍数刀,就是一种典型的确定故意。犯罪故意的一种。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确定故意是犯罪故意的常见形态,其最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如侵害的客体、危害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具体结果等,有具体明确的认识。与确定故意相对应的犯罪故意形态是不确定故意。
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征:第一,认识目标的明确性,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指向某一具体的侵害对象,追求特定的危害结果;第二,认识程度的
肯定性,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发展趋向认识到惟一可能性,即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别无其他可能性。例如强奸故意就是确定故意;第三,意志的坚决性,行为人积极造成危害结果,并希望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确定故意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故意形态,某些犯罪甚至只能由确定故意才能构成。
不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该结果的具体内容的认识则不明确,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确定故意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如侵害的客体、危害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具体结果等)以及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缺乏明确具体的认识。不确定故意根据行为人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的不确定性,又可分为择一故意、概括故意和未必故意三种。择一故意,指行为人对于数个侵害对象,虽确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侵害其中的一个,但对具体是哪一个并无明确认识的心理态度。概括故意,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仅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但对行为侵害的对象和范围并无具体认识的心理态度。未必故意,指行为人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又以未必就发生的意思实施该行为,致使该结果最终发生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