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实
社会学术语
社会事实是指可以度量或其因果可以度量的社会总体现象。最先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提出。其特点:超越于个人和个人行为;并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个人行为,即对个人有约束作用;普遍地或广泛地贯穿于一个社会中,即社会事实是共有的,不是唯一的个别特征。社会事实是“事物”,它不能用生理学、个体心理学的观点来解释,只能用其他社会事实作因果解释。它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
简要概念
「社会事实」是任何不管固定与否,能使个体受到外在约制力(external constraint)的行动方式(way of acting);或者,是那些存在着(having an existence of its own)、对一个已知社会的全体具有通常性(general),并且独立于其个体表征(individual manifestations)的。
基本特点
客观性
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必须是外在的,即客观的,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中,诸如法律、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现象都是独立地客观地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同时,个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中也可以看出有一种集体的成分存在,它们构成了社会的集体意识的部分,独立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尽管许多社会事实可以通过社会化过程被个体内化,但个人最初还是面对着作为外部现实的社会事实的。”
强制性
也就是说,社会事实都是对个人产生着约束力量的。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个人逆来顺受或许感觉不到社会强制的压迫,然而那种压迫力却总是客观存在的。正如人们生活在空气中,并不觉得空气的重量,但空气的重量仍然总是存在一样⑤。如果个人的社会化进程顺利,成功将社会的各种约束内化为自身的行为的一部分,内化为自身意识的一部分,那么他就不会感觉到社会事实的强制力;相反,如果个人的要求与社会所引导的倾向发生冲突,他就会马上感觉到强制力的存在,并且一旦违反了,就会受到社会各种各样的惩戒,如逮捕、舆论谴责等等。
普遍性
我认为这里应该明确的是,迪尔剀姆所指的普遍性并不是来自大量个体的事实的总和,而是来自一种集体的属性,集体于此是一个最小且不可分的单位。“社会事实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一种现象所以能够成为普遍现象,是因为它具有集体性,也就是说它或多或少是带强制性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就能够成为集体性的现象。这好比在一个团体中,团体的力量使每个成员采取相同的行动,这种团体行动能够触及各个成员,是因为它存在于集体之中,所以能触及其中的各个部分;而不能反过来说,因为它存在于各个部分,所以能触及全体。⑥”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通过对个人的强制来实现自身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
参考文献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作者:涂尔干,出版时间:1895,译者:耿玉明(1995年)。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09 13:08
目录
概述
简要概念
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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