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指社会的物质生活过程,是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包括
地理环境、人口、
生产方式,主要指社会
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方式。
社会意识指社会的精神生活过程,即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宗教等观点。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
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对它的不同回答,划分了
历史唯物主义和
历史唯心主义的根本界限。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
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存在有巨大的反作用。违背
社会发展要求的落后、腐朽的社会意识,阻碍社会的发展;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先进社会意识,促进社会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马克思,
恩格斯创立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
辩证关系原理,是
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原理。它从根本上揭示了人类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和发展的
客观规律,划清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界限,克服了
机械唯物主义的片面性,把关于社会的学说奠定在科学的基础上,对于人们研究复杂的社会生活现象,具有指导性的方法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