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观的观点是时代发生了变化,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也发生了变化。公司的法律形式可以很好的说明这一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要经过政府的许可,政府也可以撤销许可。因此,公司不是仅对股东负责的独立实体,他同时要对产生和支持它的社会负责。
一个阵营主张企业只应对股东负责,企业只要是股东的利益得到满足,就是具有社会责任的表现,至于其他人的利益,则不是企业所要管的和所能管的,这种观点称为“
古典观”或“纯经济观”。
他们认为,管理者应该关心长期财务收益的最大化。为此,他们必须从事一些必要的社会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成本。他们以不污染、不歧视、不发布欺骗性广告等方式来维护社会利益。他们还必须在增进社会利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如参加所在社区的一些活动和捐钱慈善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