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用房又称社区公共用房,是社区居民休闲娱乐以及寻求
公共服务的地方。
社区公共用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室(就业创业等办事大厅)、文化
图书室、体育
活动室、警务室和卫生服务站、房屋维修站及其他老年日间照料站、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
城市社区的服务大厅一般应在150平方米左右,方便居民办事;文化图书室等综合活动室一般应在300平方米左右,有必要的活动设施和用品,有满足居民活动需要的较大的单体空间,有方便残疾人活动的场所。
今后,发展改革部门将把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工作纳入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
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要将社区公共用房作为必须配套的项目,列入新建或改建
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审批、核准内容。
社区有维护社区公共用房
合法权益的权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出租、出卖或收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请地区民政部门批准。地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公共用房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如发现被损害现象,有权责令其停止损害。
其中第二十
五条规定:城市
社区服务站服务厅和居民主要活动用房宜设置在一层,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电梯、
升降装置或无障碍坡道,采用无障碍坡道时,建筑面积另行计算。
根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新建小区社区服务站用房建筑面积标准为600-1000㎡,含社区服务
大厅、警务室、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阅览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