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作为要式有价证券,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方式制成。票据上所载事项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欠缺某法定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票据则无效的票据记载事项,按记载后的效力,可分以下几类:应记载事项。法有明文规定绝对应记载的,如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一定的支付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发票日等。相对应记载的,如付款人姓名或商号,受款人姓名或商号,发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任意记载事项。这些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指定预备付款人,利息及利率,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等等。现实中所用票据实际上都由一定机关规定格式并印刷妥当,签发票据只须将空白事项填写,再签名盖章即可。
是指《
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
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