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的规定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又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此原则,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第7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公约》规定的内容是:任何人已经依照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审判和惩罚。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同一个人因为同一个行为不得遭受两次审判或者惩罚。
历史沿革
英美法系国家的禁止双重危险,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一事不再理,国际刑法中有时称之为“一罪不二审”、“一案不二理”等,其基本含义是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目前各国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解还存在一些分歧,但综观该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明显呈以下趋势:一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宪法化。其逐渐从刑事司法的一般原则转为宪法性原则,并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予以确立。 近50多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宪法中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出了规定(据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巴西奥尼教授考察,截至20世纪90年代初,该原则至少已在50多个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如印度1947年宪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犯罪受一次以上的指控与处罚;”俄罗斯1993年宪法第5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与此同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9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 、1984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等,均将该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规定。
二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相对化。其逐渐从绝对走向相对。
在绝对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下,对已经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国家都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启动追诉和审判程序。而在相对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下,对已经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在发现新证据或其他法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该被告人以同一事实进行追诉。近现代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发源于英美,实行严格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存在例外。近些年来,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价值观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倾向于相对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如根据英国1996年《刑事程序和侦查法》第54条的规定,如果原无罪裁判是一项由于某人在有关诉讼程序中干扰或恐吓陪审员或证人而致,那么对原被作出无罪裁判的被告人可以重新进行审判。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对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并且犯罪对被害人或者整个社会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强奸、贩毒等29种犯罪,在发现新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原无罪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允许对被判决人再次追究。
三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非主权化。其适用的范围不仅仅限于一国之内,而且逐渐突破国界国家主权,在跨国刑事司法追诉竞合的情况下,也适用该原则。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宪法化、相对化和非主权化的三个发展趋势,实际上反映了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主题的进一步发展。近几十年以来,犯罪现象尤其是恐怖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腐败犯罪等在全球范围内日趋严重,许多国家都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而该原则由绝对化走向相对化便是其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重要表现之一。但在现代法治国家,打击犯罪的同时也绝不能忽视人权保障。该原则体现了限制公权、恤刑慎罚、关爱民生等基本精神,闪烁着人权保障的基本思想。宪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该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宪法中得以确立便理所当然了。不仅如此,在跨国刑事司法追诉层面实现该原则的非主权化,还有助于这一原则更具有普遍性,从而加大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障。
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宪法化、相对化和非主权化的世界潮流下,中国面临的问题是要不要在国内立法上确立、如何确立该原则。对此,笔者认为,考虑到中国政府已经于1998年签署了包含有该原则内容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积极创造条件批准该公约),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有必要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至于如何确立,可考虑分三步走:第一步,在今后修改刑诉法时,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当然,注意到该原则相对化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打击犯罪的客观现状,同时也应考虑若干例外,即采用相对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二步,逐步加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力度,在双边或多边协定中确立互相承认刑事裁判制度,逐渐实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非主权化。第三步,将来条件成熟时,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实现该原则的宪法化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30 09:29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