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金机电商会成立于2002年9月28日,是福建省五金行业的企业家自行发起创办的。商会以“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宗旨,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增进信息交流,推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为目的,是会员企业联系政府、科研机构的重要桥梁。发挥着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技术与信息交流和产销合作;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精神、鼓励公平竞争等重要职能。
商会简介
商会设立秘书处、会员部、宣传部、财务部、科研信息中心、会员服务中心等工作机构。商会非常注重组织建设工作,实行了会长办公会制度及副会长值班制度。使商会日常办公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大大提高了商会的办事效率,达到了和谐兴会的效果。在抓好商会领导班子的建设同时实行民主办会、民主决策,把商会办成会员企业的娘家。
商会会员以五金行业中
非公有制企业代表人士为主体,商会现有200多个会员单位,会员遍布全省九地市、上海、香港、台湾等地,聚集了目前五金机电行业的精英。商会结合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我们五金机电商会自身队伍建设,不断吸收新鲜血液,把一批政治觉悟高,经济实力强,社会形象好,热心商会工作的在行业有一定影响的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逐步充实到我会的领导班子中。吸收更多的企业加入商会。
商会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宣传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认真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省工商联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交流活动。为了扩大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五金机电交易信息平台,服务行业商家,我会创办有《福建五金机电》会刊,《五金机电简讯》,闽台五金机电网等宣传媒体,及时传递商会动态、行业信息。还在《中华五金》、网站进行大量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利用媒介、网络窗口与五金同行进行信息互动。
商会以信息服务为重点,为生产企业寻求科研单位,将科研成果投入生产,为生产企业寻求技术支持,实现项目对接;为会员企业联系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内涵; 您如果有新的科研成果需要寻求生产企业,您如果需要生产技术支持,需要了解我省五金机电行业更多的信息,可以与我们商会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最详实的资讯。同时,也希望您能加盟我们商会,更好的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动。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福建省五金机电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福建省五金机电商会是福建省工商联合会领导下非营利性的五金机电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的要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促进全行业的大团结大联合和我省五金机电行业的规范与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福建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设地泉州。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的下设机构可设在会长、主管副会长所在地或本会认为适宜的其他城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
(三)组织会员开展一年一度的相互考评,用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传统美德规范企业行为,净化行业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营造产名牌、销名品、创名店市场氛围,谋求工商携手共进共荣。
(五)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开展参观、考察、联谊、新品推介和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拓渠道,广播信誉,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
(六)加强与国内各同业协会的合作与交流,联手整合国内外展会资源,着力办好全国性或国际性五金展,共同培育中国国际五金大市场。
(七)通过各种渠道与国外和港澳台侨的民间商会广泛联系,适时组织考察、互访、交流、贸易等活动,并建立外联渠道,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和出口产品等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与交流。
(八)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及省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以经营和生产五金制品为主的企业单位。本会企业会员应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诚信经营,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各地工商联五金机电商会(筹委会)和五金行业中的其他社会团体及科研、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包括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和各种技术人才;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从事五金及相关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五金行业及与五金行业相关的骨干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商贸信息、会刊、简报等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福建省工商联批准后聘任。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福建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管理本会财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并补报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及开办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人)全面负责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按年度报全国工商联同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福建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
福建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福建省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工商联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 年7月13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