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留学生同学会
福建省留学人员联谊会
福建省留学生同学会成立于一九八六年。该同学会会员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和章程。
概况
福建省留学生同学会成立于一九八六年。2005年增冠“福建留学人员联谊会”会名。同学会建会宗旨是“继承爱国主义优良传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福建留学归国同学,广泛联系海内外同学、学人,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共同为繁荣福建、振兴中华和统一祖国大业做出贡献。”
二十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和省委统战部领导下,同学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从成立时的161名会员发展到今天的2100多名。留学的国家和地区遍及五大洲52个国家,所学专业涵盖了科教文卫各门学科,先后成立了十七个分会和两个会员小组。并设咨询宣传、学术交流、经济工作、会员工作、对外联络、青年工作等委员会。与海外十几个国家留学人员团体建立了工作联系。
同学会多数会员已成为福建省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中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力量。据不完全统计,同学会有十几位会员获国家科学技术大奖,200多位会员获省科技进步奖。历年来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福建省优秀专家中三分之一以上是我会会员。百多位会员入选国家“百千万人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闽江学者计划”以及被表彰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等;有二百多位会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6位在闽工作的两院院士有11位是我会会员,不少会员还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我会会员在科研成果上获国家级奖140多项、省部级奖近千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超万篇、论著600多部。反映出会员们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福建省留学生同学会·福建留学人员联谊会(2005年6月增冠)。英文全称是FUJIAN OVERSEAS AND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缩写为 FORS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福建留学海外各国归国人员为主体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继承爱国主义优良传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福建留学归国同学,广泛联系海内外同学、学人,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共同为繁荣福建、振兴中华和统一祖国大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76号同心楼2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倡导留学报国思想,宣传介绍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
(二) 开展形式多样的海内外学友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
(三) 联络海外福建留学人员和留学生团体,努力拓宽他们同祖国的联系渠道;促进海外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增进互相了解,加强民间往来,在科教、文化、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和合作。
(四) 组织会员发挥专业特长,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出谋献策;举办各种类型的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活动。
(五)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并协助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市(地)留学人员组织,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归国留学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会员二人介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一)具备海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
(二)国内大学专科以上院校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时间达一学年以上者。
(三)国家派遣的高级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达半年以上者。
(四)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本会两名理事推荐。
第十条在海内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有成就、有影响但未回国的福建籍(或在福建工作过)海外留学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海外分会及相关机构推荐者,由会员二人介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海外会员。
第十一条权利:
(一)其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关心并参加本会工作
(五)积极发展新会员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本会个别领导人员及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的增补;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得到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常务理事会授权下,每年召开四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处理较重大或紧迫的会务事宜。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在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3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4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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