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粮食流通和
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我省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我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动我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发展。
(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四)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市场体系、粮食流通、仓储设施的建设规划,负责粮食收购市场的准入许可,负责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保障全省军粮供应。
(六)承担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研究提出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省级储备粮布局、品种结构、年度轮换计划以及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省级储备粮所需费用、贷款利息的监督使用。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粮食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部门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军粮供应管理处)
研究起草我省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办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粮食应急的有关工作;承办军粮供应保障工作。
(三)调控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省级储备粮布局、品种结构、年度轮换计划以及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仓储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负责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组织灾区、贫困地区、缺粮地区、水库移民粮食供应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
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计划以及各项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五)行业管理处
承担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六)财会处(审计室)
负责省级储备粮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改造等)、贷款利息的监督使用,承担部门预算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七)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3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1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说明》和《福建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粮食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建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负责。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建省粮食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省粮食局领导、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指南;
粮食流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粮食政策和粮食物流专项规划等;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工作动态;
省粮食局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省粮食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省粮食局门户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登陆福建省粮食局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或者通过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在福建省粮食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可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所需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福建省粮食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0号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福建省粮食局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表可从福建省粮食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则当当场予以答复。受理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省粮食局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受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获得荣誉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第十三届福建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领导分工
联系地址
地 址:福州市鼓屏路60号粮食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