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简称高一分院)是从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一分厅(一度改设为福建省控诉法院厦门分庭)演变过来的。民国27年(1938年)1月,因受
抗日战争影响,省库支绌,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
厦门陷敌,高一分院迁驻
龙岩县。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10月高一分院迁回
厦门,另在龙岩县设高一分院龙岩分庭。民国37年(1948年)1月,按照
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
福建高等法院所属5个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改称为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审理关于内乱、外患和妨害国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抗告的第二审案件。在民国24年(1935年)7月前实行四级三审制时,还受理属于初级管辖的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二审裁判而再上诉、再抗告的第三审案件。
民国24年(1935年)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辖地域:
厦门市、金门、同安、
东山、
漳浦、云霄、
海澄、
诏安等8县市以及
鼓浪屿会审公堂;
民国37年(1948年)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管辖地域:厦门市、金门、同安、东山、漳浦、云霄、海澄、诏安、
龙溪、
南靖、
平和、
长泰、华安、
龙岩、
漳平、
永定、
上杭、
武平等共18县市,其中龙岩、漳平、永定、上杭、武平等5县由龙岩分庭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