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刑,中国夏代刑法的总称。因
夏朝的开国君主为禹,故名。相传禹继
尧舜之位建立了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
奴隶制王朝,并创制了
肉刑。《左传·昭公六年》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郑玄曰:“夏刑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干”(《周礼·秋官·司刑》注)。《
唐律疏议》引《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禹刑的具体内容已散佚。
《
禹刑》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亦即矛盾、冲突的产物,它既不是成就于一时的
成文法典,也并非由
夏禹个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两代的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
犯罪行为的
刑事法律性质的
习惯法为主。至于以“禹刑”为名,实际上不过是“夏刑”的代称而已。
一般认为,禹刑是
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 ,是后人追述的。所谓乱政实际上是指奴隶暴动和反抗斗争,
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制定的。这种乱政在禹时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
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的记载。
叔向认为,晋国《刑书》中“昏、墨、贼、杀”的规定最早是皋陶所至,后来夏代的法律沿袭。据叔向解释,“昏”:自己做个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
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从考证,汉代以后的典籍说夏朝的刑条很多,东汉
郑玄说:“夏刑,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已经有了“
五刑”。